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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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临海劳人仲案(2019)81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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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临海劳人仲案(2019)814号 |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原告- 吴运科 林华君 刘红星 被告- 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 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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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依法受理了林娇等17人与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及台州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该劳动争议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临海劳人仲案(2019)814-1-、814-2、814-3、814-4、814-5、814-6、814-7、814-8、814-9、814-10、814-11、814-12、814-13、814-14、814-15、814-16、814-17,限公告之日起1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书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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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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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临海劳人仲案(2019)81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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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临海劳人仲案(2019)814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刘红星 被告- 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 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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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刘红星等18人与你单位追索劳动报酬劳动争议案,现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临海劳人仲案(2019)814号劳动争议案件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及有关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19年5月13日上午8时30分在本委第二仲裁庭(地址:临海市柏叶西路928号)开庭审理此案,请提前到本委办理手续并准时到庭参加庭审。逾期不到庭,本委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缺席裁决。特此公告临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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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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