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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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三星阿兰德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新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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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91执104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西三星阿兰德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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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8-09 | 2021-09-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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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三星阿兰德科技有限公司、泸州市华威门业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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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5执319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江西三星阿兰德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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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20 | 2021-08-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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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三星阿兰德科技有限公司、云南滇驰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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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91执110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西三星阿兰德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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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5-08 | 2021-05-17 |
4 |
江西三星阿兰德科技有限公司、云南滇驰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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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91执110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西三星阿兰德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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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1-19 | 2021-05-17 |
5 |
江西三星阿兰德科技有限公司、刘勇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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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91财保19号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申请人-江西三星阿兰德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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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1-15 | 2021-05-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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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三星阿兰德科技有限公司与合肥永泰防火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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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123民初672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三星阿兰德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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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西县人民法院 | 2020-12-25 | 2020-12-30 |
7 |
江西三星阿兰德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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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73行初8265号 | - |
原告-江西三星阿兰德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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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2020-11-26 | 2021-03-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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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滇驰科技有限公司、谢礼勤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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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91民初2230号之二 | 合同纠纷 |
申请人-江西三星阿兰德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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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11-24 | 2020-1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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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三星阿兰德科技有限公司与刘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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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91民初1175号之三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三星阿兰德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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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11-09 | 2021-01-21 |
10 |
江西三星阿兰德科技有限公司、吴振强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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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民终258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江西三星阿兰德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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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26 | 2020-11-2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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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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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91执5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的江西三星阿兰德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 江西三星阿兰德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沈阳黎明防火卷帘制造安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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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赣0191执52号之一沈阳黎明防火卷帘制造安装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江西三星阿兰德科技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赣0191执52号限制消费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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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30 |
2 |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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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91执5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的江西三星阿兰德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 江西三星阿兰德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沈阳黎明防火卷帘制造安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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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赣0191执52号沈阳黎明防火卷帘制造安装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江西三星阿兰德科技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赣0191执5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责令你自本通知送达之日立即履行(2019)赣0191民初132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三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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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0 |
3 |
原告江西三星阿兰德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余良新借用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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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981民初3867号 | 借用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三星阿兰德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余良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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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良新:本院受理原告江西三星阿兰德科技有限公司诉你借用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赣0981民初386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二O二0年一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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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21 |
4 |
原告江西三星阿兰德科技有限公司诉余良新借用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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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981民初3867号 | 借用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三星阿兰德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余良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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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良新:本院受理原告江西三星阿兰德科技有限公司诉你借用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二0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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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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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西三星阿兰德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黎明防火卷帘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2019)赣0191民初1328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事项告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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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91民初132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三星阿兰德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沈阳黎明防火卷帘制造安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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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沈阳黎明防火卷帘制造安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西三星阿兰德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黎明防火卷帘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赣0191民初1328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事项告知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沈阳黎明防火卷帘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三星阿兰德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3910元。二、被告沈阳黎明防火卷帘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三星阿兰德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利息,按本金4391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8年8月5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900元,由被告沈阳黎明防火卷帘制造安装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事项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二○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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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6 |
6 |
原告江西三星阿兰德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黎明防火卷帘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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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191速裁31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沈阳黎明防火卷帘制造安装有限公司 江西三星阿兰德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沈阳黎明防火卷帘制造安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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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沈阳黎明防火卷帘制造安装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西三星阿兰德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黎明防火卷帘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清偿贷款本金¥43910元及利息(以¥43910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暂计至2018年8月21日85元,合计43995元);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及因诉讼而发生的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0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0一九年一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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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3 |
7 |
原告江西三星阿兰德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黎明防火卷帘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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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191速裁31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三星阿兰德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沈阳黎明防火卷帘制造安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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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沈阳黎明防火卷帘制造安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西三星阿兰德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黎明防火卷帘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清偿贷款本金¥43910元及利息(以¥43910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暂计至2018年8月21日85元,合计43995元);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及因诉讼而发生的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0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二0一九年一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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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3 |
8 |
原告江西三星阿兰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乌鲁木齐王丽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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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191民初199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三星阿兰德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乌鲁木齐王丽门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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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赣0191民初1996号乌鲁木齐王丽门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江西三星阿兰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乌鲁木齐王丽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赣0191民初19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判决事项如下:一、被告乌鲁木齐王丽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江西三星阿兰德科技有限公司货款714395元。二、被告乌鲁木齐王丽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江西三星阿兰德科技有限公司利息(以714395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8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江西三星阿兰德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479元,由原告江西三星阿兰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05元,由被告乌鲁木齐王丽门业有限公司负担10774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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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1 |
9 |
原告江西三星阿兰德科技有限公司诉乌鲁木齐王丽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乌鲁木齐王丽门业有限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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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191民初199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三星阿兰德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乌鲁木齐王丽门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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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赣0191民初1996号乌鲁木齐王丽门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西三星阿兰德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清偿货款本金761170元及利息6714元(暂计至起诉时),利息以761170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货款利率计算;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0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二0一八年九月五日联系人:南昌高新法院民事庭匡小明联系电话:8816299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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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1 |
10 |
原告江西三星阿兰德科技有限公司诉沈阳万方建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沈阳万方建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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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191民初199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三星阿兰德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沈阳万方建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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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赣0191民初1995号沈阳万方建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西三星阿兰德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清偿货款本金212136元及利息2896元(暂计至起诉时),利息以212136为基数,从2018年4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及因诉讼而发生的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0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二0一八年九月五日联系人:南昌高新法院民事庭匡小明联系电话:8816299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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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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