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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购书中心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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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23号
    • 简介:-
    • 行政处罚 1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穗天市监处字[2021]103号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广州购书中心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5481991住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23号法定代表人:白宜纳其他联系方式:无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23号2020年12月1日,天河南市场监督管理所2名执法人员,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到广州购书中心有限公司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23号的经营地址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本局于2020年12月2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2019年4月30日至2020年10月17日期间,当事人通过广州文化高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分别于2019年4月30日、2019年7月9日向芬吉茶业有限公司购进两批次共计两罐“悦绿大罐(蒸青茶)”(规格:100g,批号:20190215)。当事人将该两罐茶叶放置在其经营场所首层招牌为“有料生活集”的销售区进行自营销售,并于2019年10月4日、2020年10月17日各售出1罐。其中,当事人于2020年10月17日售出的“悦绿大罐(蒸青茶)”生产日期为“2018年6月5日”、保质期为“18个月”,售出当天已超过保质期(2019年12月5日);该罐茶叶进货价为49.5元/罐,销售价为90元/罐,当事人所得为40.5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笔录。2.询问调查笔录。3.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4.供货商证照。5.发货单、进货台账。6.“零售综合查询”结果截图。7.芬吉茶业有限公司说明。8.群众来访登记表、投诉举报人身份证复印件、涉案食品外包装图片、购物小票。9.现场检查照片。本局已于2021年2月2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穗天市监告字〔2021〕86号),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由、理由、内容及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40.5元;2.并处罚款66000元。罚没款合计66040.5元。请你单位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指定的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行政决定,可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我市正在进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区政府各部门被复议案件统一由区人民政府办理,建议您向天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东路210号、办公电话:38748355),也可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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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02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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