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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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晓红、宁波文化广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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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民申4062号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再审申请人-方晓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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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12-10 | 2021-03-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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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晓红、宁波文化广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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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民终1339号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上诉人-方晓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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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7-17 | 2020-07-30 |
3 |
宁波文化广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宁波都普特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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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民辖终362号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上诉人-宁波都普特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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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6-19 | 2019-07-0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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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宁波文化广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多多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宁波都普特科技有限公司、李月红、方晓红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的上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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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1民初157号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 宁波文化广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多多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宁波都普特科技有限公司 李月红 方晓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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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1民初157号宁波多多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审理的原告宁波文化广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多多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宁波都普特科技有限公司、李月红、方晓红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方晓红就(2019)浙0211民初157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送交上诉状副本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本案将依法缺席审理。二○二○年一月七日承办法官:徐静,书记员:余芳芳,联系电话:0574-86378053联系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光大路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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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7 |
2 |
原告宁波文化广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多多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宁波都普特科技有限公司、李月红、方晓红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的上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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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1民初157号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 宁波文化广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多多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宁波都普特科技有限公司 李月红 方晓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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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1民初157号李月红:本院审理的原告宁波文化广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多多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宁波都普特科技有限公司、李月红、方晓红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方晓红就(2019)浙0211民初157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送交上诉状副本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本案将依法缺席审理。二O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承办法官:徐静,书记员:余芳芳,联系电话:0574-86378044联系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光大路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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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9 |
3 |
原告宁波文化广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多多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宁波都普特科技有限公司、李月红、方晓红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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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1民初157号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 宁波文化广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多多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宁波都普特科技有限公司 李月红 方晓红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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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1民初157号李月红:原告宁波文化广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多多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宁波都普特科技有限公司、李月红、方晓红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2019)浙0211民初15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李月红、方晓红分别在减少出资1832万元、2748万元的范围内对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浙0204民初4766号民事判决书、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浙02民终1297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宁波牛二餐饮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宁波文化广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款项663562.96元以及自2017年9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663562.96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宁波文化广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36元,由被告李月红、方晓红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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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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