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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发展

    海口市市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海口市文明东路27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2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海口市市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海口市市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海甸分公司与陈妚二、郑英香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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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上诉人-海口市市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海口市市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海甸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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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陈妚二与海口市市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海口市市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海甸分公司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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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当事人-陈妚二
    海口市市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海甸分公司
    海口市市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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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琼0108民初939号龙福源(民事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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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琼0108民初939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海南昌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海口市市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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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民初939号龙福源:本院受理原告(反诉被告)海南昌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海口市市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龙福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琼0108民初939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海口市市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海南昌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海口市沿江三市场改造项目”工程款1523513元,并从2021年1月8日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付利息给原告海南昌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二、驳回原告海南昌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反诉原告海口市市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171.28元,由被告承担17572元,原告承担3599.28元;保全费5000元,反诉费4859.06元,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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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1-08
    2

    (2021)琼0108民初939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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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琼0108民初939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 海南昌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海口市市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龙源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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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民初939号龙源福:本院受理原告海南昌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口市市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龙源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反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通知书、追加当事人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证据材料副本等。原告诉请1、被告向原告支付“海口市沿江三市场改造项目”工程款1819031.15元(大写:壹佰捌拾壹万玖仟零叁拾壹元壹角伍分),并从起诉时(2021年1月8日)开始按照6%/年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资金占用损失。2、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反诉原告(本诉被告)诉请:1、判令被反诉人(原告)立即向反诉人支付代付的工程款及逾期竣工违约金590254.32元及利息1556.49元(自起诉之日2021年5月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一年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2、判令被反诉人承担本案本诉、反诉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9月29日8时30分在本院(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52号)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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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05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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