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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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四川新网银行、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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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803执71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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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9-27 | 2021-10-18 |
2 |
四川新网银行、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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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803执71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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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9-27 | 2021-10-18 |
3 |
四川新网银行、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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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803执72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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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9-27 | 2021-10-18 |
4 |
四川新网银行、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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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803执70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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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9-27 | 2021-10-18 |
5 |
四川新网银行、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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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803执72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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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9-27 | 2021-10-18 |
6 |
四川新网银行、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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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803执72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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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9-27 | 2021-10-18 |
7 |
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日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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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803执72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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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9-27 | 2021-10-18 |
8 |
四川新网银行、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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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803执72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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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9-27 | 2021-10-18 |
9 |
四川新网银行、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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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803执73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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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9-27 | 2021-10-18 |
10 |
四川新网银行、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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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803执71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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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9-27 | 2021-10-18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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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川0191民初389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谭海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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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G32 | 2020-06-25 |
2 | (2019)川0191民初389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郭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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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G32 | 2020-06-25 |
3 | (2019)川0191民初389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张志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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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G32 | 2020-06-25 |
4 | (2019)川0191民初389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陈晓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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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G32 | 2020-06-25 |
5 | (2019)川0193民初659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王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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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G40 | 2020-03-24 |
6 | (2019)川0193民初659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王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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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G02 | 2019-10-29 |
7 | (2018)川0191民初338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被告- 李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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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G89 | 2018-05-2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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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党淑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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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5民初6902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贾毓娟 被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行 党淑姣 富邦华一银行有限公司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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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5民初69029号党淑姣:本院受理原告贾毓娟诉被告党淑姣、第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行、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邦华一银行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下午13时30分在本院金桥法庭(上海市浦东新区永宁路110号)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年10月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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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09 |
2 |
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敏仪仲裁裁决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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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执562号 | - |
当事人- 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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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执562号张敏仪:本院立案执行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仲裁裁决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执562号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内容为: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张敏仪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2021)粤01执56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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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5 |
3 |
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许婉华仲裁裁决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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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执560号 | - |
当事人- 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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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执560号许婉华:本院立案执行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仲裁裁决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执560号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内容为: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许婉华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2021)粤01执56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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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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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枫融资租赁(杭州)有限公司与黄小慧、深圳市优信鹏达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深圳市优信鹏达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汕尾分公司、深圳市尊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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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5329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凯枫融资租赁(杭州)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深圳市尊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深圳市优信鹏达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 黄小慧 深圳市优信鹏达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汕尾分公司 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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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民终15329号深圳市优信鹏达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深圳市优信鹏达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汕尾分公司:凯枫融资租赁(杭州)有限公司与黄小慧、深圳市优信鹏达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深圳市优信鹏达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汕尾分公司、深圳市尊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凯枫融资租赁(杭州)有限公司不服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5民初7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决定于2021年8月24日9时15分-10时30分在第77法庭(新大楼三楼东区)开庭。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庭询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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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8 |
5 |
立案执行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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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执56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黄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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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执569号黄哲:本院立案执行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执56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内容为:申请执行人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穗仲案字第1551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根据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37856.2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既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亦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不动产登记等信息,并且本院执行员赴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其财产状况,除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311.67元、档案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粤A3QH29丰田牌小型轿车一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3月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黄哲采取限制消费措施。2021年4月2日,本院通过短信及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并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清楚,至今无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粤01执56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六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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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7 |
6 |
立案执行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区鸿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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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执55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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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执559号区鸿灿:本院立案执行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执559号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内容为:本院对被执行人区鸿灿采取限制消费措施,(2021)粤01执55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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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5 |
7 |
本院立案执行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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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执57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麦文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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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执574号麦文波:本院立案执行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执57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内容为:申请执行人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麦文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穗仲案字第1541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根据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6410.83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既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亦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不动产登记等信息,并且本院执行员赴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其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3月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麦文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2021年5月8日,本院通过短信及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并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清楚,至今无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粤01执57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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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8 |
8 |
本院立案执行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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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执55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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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执556号苏雄建:本院立案执行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执556号限制消费令。限制消费令内容为: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穗仲案字第15583号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苏雄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其采取以下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苏雄建(身份证号码:440112197512211210)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以上行为的,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本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院将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本院将追究其刑事责任。申请执行人或社会公众发现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有违反本限制消费令行为的,可向本院举报电话02083211133进行举报。本限制消费令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时止。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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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3 |
9 |
本院立案执行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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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执55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苏雄建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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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执556号苏雄建:本院立案执行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执556号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内容为:关于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苏雄建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穗仲案字第15583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苏雄建未履行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11461.01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苏雄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法律义务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不动产登记等信息以及本院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苏雄建住所地现场调查,反馈均未见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4月,本院对被执行人苏雄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本院认为,本案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粤01执55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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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3 |
10 |
申请执行人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敏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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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执56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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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执562号张敏仪:申请执行人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单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穗仲案字第15624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款项13746.83元(暂计);●交纳执行费106元(暂计)。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户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30200727034879特此通知。二O二一年五月八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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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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