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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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向小宇、深圳市深港产学研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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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鄂0528财保19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申请人-向小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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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1-07-12 | 2021-10-09 |
2 |
余祥全与深圳市深港产学研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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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鄂0528财保20号 | - |
申请人-余祥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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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1-07-12 | 2021-10-09 |
3 |
向拥军、深圳市深港产学研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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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鄂0528财保23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申请人-向拥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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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1-07-12 | 2021-10-09 |
4 |
李高、深圳市深港产学研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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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鄂0528财保21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申请人-李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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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1-07-12 | 2021-10-09 |
5 |
张念宜、深圳市深港产学研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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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鄂0528财保22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申请人-张念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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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1-07-12 | 2021-10-09 |
6 |
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与兴安源清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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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4民初839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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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2021-06-01 | 2021-07-30 |
7 |
仇元、深圳市深港产学研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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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6253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仇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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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5-20 | 2021-06-02 |
8 |
深圳市深港产学研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中节能兆盛环保有限公司、深圳市深港产学研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郧西分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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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2民终2633号 | 定作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深港产学研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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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12 | 2021-05-24 |
9 |
深圳市深港产学研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王新玉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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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晋03民终405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上诉人-深圳市深港产学研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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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08 | 2021-06-22 |
10 |
深圳市深港产学研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刘玉堂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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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晋03民终334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上诉人-深圳市深港产学研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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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08 | 2021-06-21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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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晋0311执异29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王新玉 被告- 阳泉市深港水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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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拍卖 |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 二版 | 2020-08-31 |
2 | (2020)晋0311执异30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刘玉堂 被告- 阳泉市深港水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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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拍卖 |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 二版 | 2020-08-31 |
3 | (2016)湘1129民初1499号 |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深港产学研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绿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任翠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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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G53 | 2017-07-25 |
4 | (2016)湘1129民初1499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深港产学研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绿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任翠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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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文水县人民法院 | G71 | 2017-04-20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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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津0116执5361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2-03-08 | 详情 |
2 | (2022)粤0305执1822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2-01-29 | 详情 |
3 | (2022)粤0305执1530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2-01-25 | 详情 |
4 | (2022)粤0305执764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2-01-18 | 详情 |
5 | (2021)粤0305执19871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12-23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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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粤0305执3681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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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05执3681号 | 人事争议 |
原告- 朱紫芬 当事人- 深圳市深港产学研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深港产学研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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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05执3681号深圳市深港产学研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朱紫芬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深港产学研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执行一案,广东省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21]11526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305执368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方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未能全部履行并具有法定情形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报告财产令载明:你方未能全部履行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执行裁定书载明: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冻结、划拨你方存款,扣留、提取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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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3 |
2 |
(2022)粤0305执2947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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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05执2947号 | 人事争议 |
当事人- 深圳市深港产学研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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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申请书一、执行主体申请执行人:杨道运,男,1987年03月2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丽园小筑丽庭阁1504室,身份证号码:432503198703287015,联系电话:13715324962。被执行人:深圳市深港产学研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麻磡村南环保产业园二栋302室,统一社会信用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证/注册号:914403007938993264。联系人:杨小毛,联系电话:13828736199。法定代表人:杨小毛,身份证号码:110108196607031858。二、执行依据作出执行依据单位: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执行根据:深劳人仲调【2021】2314号执行依据生效日期:2021年8月10日申请执行标的金额:40,756.11元(第五期和第六期款项)执行依据裁判主文:被申请人同意于2022年1月30日前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分六期支付申请人调解款人民币87379.29元(支付至申请人原工资账户),第一期于2021年8月30日支付11944.08元,第二期于2021年9月30日支付12296.24元,第三期于2021年11月30日支付11308.79元,第四期于2021年11月30日支付11044.07元,第五期于2021年12月30日支付1530.03元,第六期于2022年1月30日支付39226.08元。三、申请执行事项申请执行事项一、被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深港产学研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杨道运深劳人仲调【2021】2314号的第五期和第六期款项,共计40,756.11元。二、本案执行费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四、申请执行依据的诉讼案件保全情况()无五、财产线索()无此致敬礼南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杨道运2022年02月1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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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31 |
3 |
(2022)粤0305执2296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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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05执2296、2297号 | 人事争议 |
当事人- 深圳市深港产学研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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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05执2296、2297号深圳市深港产学研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朱明磊、方娣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深港产学研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执行二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21]13852、12398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305执2296、229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方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未能全部履行并具有法定情形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报告财产令载明:你方未能全部履行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执行裁定书载明: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冻结、划拨你方存款,扣留、提取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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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30 |
4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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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05执198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吴亭 被告- 朱俊 深圳市深港产学研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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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22)粤0305执1985号 深圳市深港产学研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朱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亭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深港产学研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朱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向你方送达本院(2022)粤0305执1985号限期履行通知书。 该限期履行通知书的主要内容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朱俊名下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侨城西路世界花园海华居第1栋12A的房屋中占有50%权利份额(不动产权证证号:4000112288)进行了查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限被执行人于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本院作出的(2020)粤0305民初1739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处置上述财产用于抵偿你方所欠债务,并对你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七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陈盛超 电 话:0755-8660831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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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8 |
5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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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1821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雷文优 当事人- 深圳市深华盈环境检测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深华盈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民间 朱俊 深圳市深港产学研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张建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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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东 省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人 民 法 院 (2021)粤0305民初18217号 朱俊、深圳市深华盈环境检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雷文优与被告张建武、朱俊、深圳市深港产学研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深华盈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民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0305民初18217号】,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四被告被立即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40万元以及支付前期拖欠的利息374300元;2、判令四被告支付利息744460.27元(利息以34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的标准,自2020年9月1日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利息为744460.27元),本金及利息合计4518760.27元;3、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2年4月25日16时30分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开庭地点在本院蛇口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联系人:刘丽梅 联系电话:0755-21612608 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花果路70号蛇口法庭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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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5 |
6 |
(2021)粤0305民初1821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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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1821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深港产学研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深华盈环境检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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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18217号朱俊、深圳市深华盈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雷文优与被告张建武、朱俊、深圳市深港产学研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深华盈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民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0305民初18217号】,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四被告被立即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40万元以及支付前期拖欠的利息374300元;2、判令四被告支付利息744460.27元(利息以34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的标准,自2020年9月1日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利息为744460.27元),本金及利息合计4518760.27元;3、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2年4月25日16时30分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开庭地点在本院蛇口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联系人:刘丽梅联系电话:0755-21612608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花果路70号蛇口法庭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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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5 |
7 |
(2022)粤0305执1985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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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05执1985号 | - |
原告- 吴亭 当事人- 深圳市深港产学研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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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05执1985号之一朱俊:申请执行人吴亭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深港产学研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朱俊执行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17395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305执198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方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未能全部履行并具有法定情形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报告财产令载明:你方未能全部履行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执行裁定书载明: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冻结、划拨你方存款,扣留、提取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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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2 |
8 |
(2022)粤0305执1853-1856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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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05执1853-1856号 | - |
当事人- 深圳市深港产学研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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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05执1853-1856号深圳市深港产学研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陈林等四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深港产学研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四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5民特608-611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305执1853-185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方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未能全部履行并具有法定情形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报告财产令载明:你方未能全部履行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执行裁定书载明: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冻结、划拨你方存款,扣留、提取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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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9 |
9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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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执724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科技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深港产学研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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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粤03执724号之一 深圳市深港产学研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科技保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21)深国仲裁366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3执72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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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2 |
10 |
(2022)粤0305执1822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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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05执1822号 | 人事争议 |
原告- 朱明磊 当事人- 深圳市深港产学研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深港产学研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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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05执1822号深圳市深港产学研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朱明磊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深港产学研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执行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21]13852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305执182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方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未能全部履行并具有法定情形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报告财产令载明:你方未能全部履行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执行裁定书载明: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冻结、划拨你方存款,扣留、提取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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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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