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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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嘉善综执〔2021〕罚决字第03-0060号 | 浙江省嘉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嘉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嘉善综执〔2021〕罚决字第03-0060号当事人:嘉善星龙电讯产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四龙2021年04月12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经随机抽查发现当事人在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西塘镇开发区南苑西路988号实施了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21年04月27日立案调查。现查明,当事人未对2021年录用的22名新员工开展上岗前的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和培训,于2021年04月12日上午被本机关执法人员查获。本机关对上述问题予以记录,并责令当事人于2021年04月23日前整改完毕。2021年04月25日本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复查,确认当事人已针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1、行政检查通知书、行政检查记录、行政检查现场照片、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及说明,证实了行政检查时间、地点、现场台账情况及当事人未对2021年新入职的22名员工开展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和培训的事实;2、委托代理人的调查(询问)笔录,证实当事人未对2021年新入职的22名员工开展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和培训的事实;3、员工的调查(询问)笔录,证实当事人未对2021年新入职的员工开展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和培训,但已于2021年04月14日-04月16日对2021年新入职的员工完成了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和培训的事实;4、整改复查意见书、整改复查现场照片及说明、提供的台账记录等资料,证实了当事人针对行政检查发现的问题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进行了整改等事实。用于证明上述事实的其他证据还有当事人的营业执照、2021年新员工名册及员工总名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证人身份证明等材料。2021年05月24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嘉善综执〔2021〕罚先告字第03-0060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对2021年新入职的22名员工开展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和培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已于规定期限内改正了违法行为,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本机关指定银行(开户银行:嘉善县建行;收款单位:嘉善县财政局;预算级次:县级;收款国库:县支金库)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善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嘉善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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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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