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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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寿全斋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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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执7767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欧润吉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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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18-01-02 | 2018-08-05 |
2 |
宁波欧润吉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寿全斋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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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初11312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当事人-宁波欧润吉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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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17-10-19 | 2018-05-29 |
3 |
广州锐嘉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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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锐嘉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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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4 |
宁波寿全斋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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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欧润吉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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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宁波欧润吉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寿全斋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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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当事人-宁波欧润吉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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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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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112民初10898号原告广州锐嘉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宁波市中药饮片(商丘)寿全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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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2民初1089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锐嘉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市中药饮片(商丘)寿全斋有限公司 宁波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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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2民初10898号宁波市中药饮片(商丘)寿全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锐嘉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宁波市中药饮片(商丘)寿全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112民初108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宁波市中药饮片(商丘)寿全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锐嘉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1000元及自2017年11月2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141000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四计付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二、驳回原告广州锐嘉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35元,由原告广州锐嘉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389元,由被告宁波市中药饮片(商丘)寿全斋有限公司负担1846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540453882021-09-0818:02:53:0(2021)粤0112民初10898号原告广州锐嘉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宁波市中药饮片(商丘)寿全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有限公司,送达,锐嘉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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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8 |
2 |
(2021)粤0112民初10898号原告广州锐嘉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宁波市中药饮片(商丘)寿全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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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2民初1089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锐嘉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宁波市中药饮片(商丘)寿全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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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2民初10898号宁波市中药饮片(商丘)寿全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锐嘉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宁波市中药饮片(商丘)寿全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本院:一、判令上述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141000元;二、判决上述被告支付原告逾期支付货款违约金336990元(利息计算:以141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1月22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二计收利息,暂计至2021年3月1日,暂合计人民币336990元);三、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上述被告共同承担。上述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5日、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8月25日9时15分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王春梅(法官):020-83009876;林晓芳(法官助理):020-83009859。539482772021-06-0115:21:26:432(2021)粤0112民初10898号原告广州锐嘉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宁波市中药饮片(商丘)寿全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被告,送达,原告,审理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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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1 |
3 |
(2021)粤0112民初10898号原告广州锐嘉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宁波市中药饮片(商丘)寿全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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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2民初1089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锐嘉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宁波市中药饮片(商丘)寿全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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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2民初10898号宁波市中药饮片(商丘)寿全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锐嘉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宁波市中药饮片(商丘)寿全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本院:一、判令上述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141000元;二、判决上述被告支付原告逾期支付货款违约金336990元(利息计算:以141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1月22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二计收利息,暂计至2021年3月1日,暂合计人民币336990元);三、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上述被告共同承担。上述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5日、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8月25日9时15分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王春梅(法官):020-83009876;林晓芳(法官助理):020-83009859。539482772021-06-0115:21:26:432(2021)粤0112民初10898号原告广州锐嘉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宁波市中药饮片(商丘)寿全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被告,送达,原告,审理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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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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