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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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四川大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梁远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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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724民初352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四川大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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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 2021-08-12 | 2021-08-13 |
| 2 |
四川大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彭祖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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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724民初323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四川大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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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 2021-07-30 | 2021-08-13 |
| 3 |
四川大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明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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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724民初322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四川大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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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 2021-07-30 | 2021-08-13 |
| 4 |
四川大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大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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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724民初323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四川大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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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 2021-07-30 | 2021-08-13 |
| 5 |
四川大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诗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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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724民初323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四川大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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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 2021-07-30 | 2021-08-13 |
| 6 |
四川大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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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724民初322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四川大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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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 2021-07-30 | 2021-08-13 |
| 7 |
四川大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廖成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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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724民初322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四川大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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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 2021-07-30 | 2021-08-13 |
| 8 |
四川大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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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724民初323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四川大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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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 2021-07-30 | 2021-08-13 |
| 9 |
四川大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昌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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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724民初322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四川大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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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 2021-07-30 | 2021-08-13 |
| 10 |
四川大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卢俊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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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724民初298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四川大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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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 2021-07-21 | 2021-08-13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19)川1724执158号四川大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何龙海、李家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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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724执15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的四川大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四川大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何龙海 李家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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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立案执行的四川大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何龙海、李家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何龙海、李家淑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川鹏源鑫房评字(2019)第D031号评估报告,公告内容如下:一、被执行人何龙海所有的位于大竹县童家乡童兴街住宅房,《房屋所有权证》为大竹县房权证童家乡字第00053610号,评估总价为人民币27.59万元。二、被执行人何龙海、李家淑可在公告到期后五日内提出异议。三、本院将在异议期满后,对此房以评估价为参考价,在淘宝网上进行网络拍卖。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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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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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724民初2017号四川大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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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724民初201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大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王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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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四川大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川1724民初201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王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四川大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元及截止2019年4月20日的资金利息、罚息3359.12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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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8 |
| 3 |
(2019)川1724执53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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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724执53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的四川大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四川大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石金丽 张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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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立案执行的四川大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石金丽、张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川1724民初28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公告内容如下:1、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6650.95元,并支付判决书所确定的利息和迟延履行金,负担案件受理费466元,本案执行费395元;2、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及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3、将石金丽、张春纳入限制消费令名单。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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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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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724执恢57号四川大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应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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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724执恢5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的四川大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四川大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张应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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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立案执行的四川大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应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川1724民初14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公告内容如下:1、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判决书所确定的利息和迟延履行金,负担案件受理费628元,本案执行费200元;2、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及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3、将张应全纳入限制消费令名单。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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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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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724民初3768号原告四川大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龚吉兵、王泽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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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724民初376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大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龚吉兵 王泽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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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1724民初3768号原告四川大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龚吉兵、王泽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龚吉兵、王泽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四川大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0000元,并以此为基数按月利率9.7375‰支付从2017年12月22日起至2018年6月22日的资金利息,按月利率12.6587‰支付从2018年6月23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资金利息;2、如被告龚吉兵、王泽容未履行上述义务,原告四川大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龚吉兵所有的位于大竹县竹阳镇建设路金利多花园三期工程和然居3-4号住宅(他项权证号:大竹县房他证竹阳镇字第201506230044号)通过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被告龚吉兵、王泽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5458元,由被告龚吉兵、王泽容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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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8 |
| 6 |
(2019)川1724执607号四川大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谭化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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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724执60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四川大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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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四川大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谭化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你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5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251元。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执行裁定书。内容如下:一、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5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251元;本案申请执行费789元。二、如实向本院报告你的财产情况。三、将被执行人谭化彪纳入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四、将被执行人谭化彪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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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30 |
| 7 |
(2019)川1724执604号四川大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道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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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724执60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四川大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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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四川大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道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你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32元,保全费286元。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执行裁定书。内容如下:一、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32元;保全费286元;本案申请执行费1450元。二、如实向本院报告你的财产情况。三、将被执行人王道全纳入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四、将被执行人王道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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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30 |
| 8 |
(2019)川1724执457号四川大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白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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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724执45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的四川大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四川大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白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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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立案执行的四川大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白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川1724民初41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公告内容如下:1、自本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25910.61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698元,本案执行费675元;2、白帆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及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3、将被执行人白帆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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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6 |
| 9 |
(2019)川1724执280号四川大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竹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竹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大竹县竹凌实业公司、周厚全、王超、四川宝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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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724执28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的四川大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四川大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竹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竹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大竹县竹凌实业公司 周厚全 王超 四川宝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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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立案执行的四川大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竹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竹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大竹县竹凌实业公司、周厚全、王超、四川宝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1724民初181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冻结裁定书,公告内容如下:1、责令被执行人王超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9642603元,并支付判决书所确定的利息和迟延履行金,负担案件受理费877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本案执行费75613元;2、王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及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3、冻结被执行人王超、四川宝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竹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竹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大竹县竹凌实业公司、周厚全银行存款981096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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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4 |
| 10 |
(2019)川1724民初2690号四川大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钟才业、兰承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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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724民初269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大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钟才业 兰承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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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724民初2690号原告四川大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钟才业、兰承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贷款48900元及按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利息。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审务廉政效能监督卡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10月8日9时30分在本院石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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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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