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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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众鼎诚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施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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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众鼎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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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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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11民初396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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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11民初396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众鼎诚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卡仕杰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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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11民初3960号东莞市卡仕杰电子有限公司、马婧璇:原告深圳市众鼎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卡仕杰电子有限公司、马婧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11民初3960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货款127335.5元。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利息暂计2000元。(利息自2021年8月10日开始以127335.5元为基数,按照同期贷款利率,至被告清偿之日止。)请求判令被告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合计:129335.5元。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证据。本院定于2022年02月14日10时00分在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法院联系人:李冰萤电话:0755-88212207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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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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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6执1222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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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6执12221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众鼎诚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刘亮 东莞市施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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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6执12221号之一刘亮、东莞市施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众鼎诚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421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6执1222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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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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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6执1887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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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6执188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众鼎诚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富方达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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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6执1887号深圳市富方达精密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众鼎诚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民初24843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9)粤0306执188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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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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