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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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西武宣金泰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陈一源、广西纵华律师事务所等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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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3民初483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广西纵华律师事务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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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2020-08-19 | 2020-12-01 |
2 |
广西纵华律师事务所、陈仁杰、李珍等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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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3民初483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申请人-广西纵华律师事务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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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2020-02-07 | 2020-12-31 |
3 |
广西纵华律师事务所与陈仁杰、李珍小额借款合同纠纷、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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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323民初651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广西纵华律师事务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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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宣县人民法院 | 2017-06-07 | 2017-10-19 |
4 |
唐小珍、武宣县汇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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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4执1304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唐小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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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 2017-03-20 | 2018-08-15 |
5 |
陈仁杰、李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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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3民终90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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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2-22 | 2017-03-16 |
6 |
姜宜洁、李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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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4执803号之三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姜宜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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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 2016-11-11 | 2017-11-07 |
7 |
尤振展与陈仁杰、武宣县汇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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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4民初字44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尤振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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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 2016-07-28 | 2021-03-05 |
8 |
广西武宣金泰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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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641号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申请执行人-姜宜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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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 2015-06-16 | 2018-08-15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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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桂0204执恢157号 |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2-18 | 详情 |
2 | (2017)桂0204执315号 |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2-09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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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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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3民初48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广西纵华律师事务所 被告- 陈福明 陈仁杰 陈一源 李珍 武宣县汇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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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西纵华律师事务所与被告陈仁杰、李珍、陈一源、陈福明、武宣县汇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主文为:“一、被告陈仁杰、李珍、陈一源、陈福明、武宣县汇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广西纵华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服务费202000元;二、被告陈仁杰、李珍、陈一源、陈福明、武宣县汇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广西纵华律师事务所支付逾期利息(计算方式:1.以243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2020年2月15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2.以202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6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案件受理费6853元、保全费2371元,两项合计9224元,由被告陈仁杰、李珍、陈一源、陈福明、武宣县汇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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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4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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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3民初483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 广西纵华律师事务所 当事人- 广西武宣金泰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陈福明 陈仁杰 陈一源 李珍 武宣县汇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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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西纵华律师事务所与被告陈仁杰、李珍、陈一源、陈福明、武宣县汇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武宣金泰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西纵华律师事务所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西武宣金泰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并提出变更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陈仁杰、李珍、陈一源、陈福明、武宣县汇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向广西纵华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服务费202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170845.64元(利息计算:以243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6日至2017年12月31日,按年利率6%计付;以243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2月15日,按年利率24%计付;以202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6日起至本案债务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2、本案诉讼费由陈仁杰、李珍、陈一源、陈福明、武宣县汇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本院向你们公告送达案号为(2020)桂0103民初483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并定于2020年7月29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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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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