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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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台路综执罚决字〔2019〕第00847号 | 路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台州市路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台路综执罚决字〔2019〕第00847号被处罚人:台州市路桥车汇行汽车修理厂执行事务合伙人:於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4MA2ALWN912经营场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路北街道灵山街198号根据巡查发现,本机关从2019年9月24日开始对台州市路桥车汇行汽车修理厂涉嫌擅自进行店外作业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2019年9月24日调查终结。现已查明,被处罚人台州市路桥车汇行汽车修理厂在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路北街道灵山街198号主要从事机动车维修服务。2019年9月23日,被处罚人在灵山街198号其店面南侧门外人行道上进行车辆维修作业,本机关已责令其在同日12时前自行改正。但被处罚人在2019年9月24日,仍擅自在其店面西侧门外人行道上进行车辆维修作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执法人员2019年9月23日10时10分左右拍摄的照片,以及《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台路综执罚责改通字〔2019〕第2103号)及文书送达回证,证实了被处罚人于上述时间进行店外车辆维修作业,本机关已责令其在同日12时前自行改正的事实。2.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2019年9月24日拍摄),证实了2019年9月24日被处罚人在其店外进行车辆维修作业的具体情况。3.於雷的询问笔录,证实了被处罚人擅自进行店外作业,并逾期不改正的事实。用于证明上述事实的其他证据还有被处罚人的营业执照,以及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材料。本机关于2019年9月26日依法向被处罚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被处罚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认为,被处罚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沿街经营者擅自进行店外作业,并逾期不改正。现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肆佰元整。被处罚人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台州银行、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路桥农村合作银行路桥各网点,户名:路桥区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台州市路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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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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