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无法律诉讼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21)粤2071民初22101号公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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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2210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崔保成 被告- 中山市坦洲镇宝佳五金加工厂 尉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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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崔保成诉中山市坦洲镇宝佳五金加工厂、尉林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中山市坦洲镇宝佳五金加工厂、尉林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尉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崔保成返还投资款20000元及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7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尉林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原告崔保成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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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3 |
| 2 |
(2021)粤2071民初22736号公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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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2273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坦洲镇诚创五金配件经营部 被告- 中山市坦洲镇宝佳五金加工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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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坦洲镇诚创五金配件经营部诉中山市坦洲镇宝佳五金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中山市坦洲镇宝佳五金加工厂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中山市坦洲镇宝佳五金厂加工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坦洲镇诚创五金配件经营部支付货款12180.8元。案件受理费104元,减半收取5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5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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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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