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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汉方药业

    贵州汉方药业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沙文镇创纬路118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74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55

    法律诉讼74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贵州汉方药业有限公司与熊朝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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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黔0115民初768号 合同纠纷

    原告-贵州汉方药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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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2021-06-11 2021-08-19
    2

    魏斌与贵阳德昌祥药业有限公司、贵州汉方药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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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黔0123民初499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魏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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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2021-02-03 2021-05-07
    3

    陆青燕与贵阳德昌祥药业有限公司、贵州汉方药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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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黔0123民初621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陆青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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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2021-02-03 2021-05-07
    4

    娄晓东与贵阳德昌祥药业有限公司、贵州汉方药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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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黔0123民初505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娄晓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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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2021-02-03 2021-05-07
    5

    张垂杰与贵阳德昌祥药业有限公司、贵州汉方药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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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黔0123民初511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张垂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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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2021-02-03 2021-05-07
    6

    初良春与深圳焱景康铭投资合伙企业、贵州汉方(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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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11233号之一 合同纠纷

    原告-初良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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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0-12-10 2020-12-27
    7

    吴琼与贵阳德昌祥药业有限公司、贵州汉方药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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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黔0123民初1917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吴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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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2020-11-24 2020-12-29
    8

    李宛声与贵阳德昌祥药业有限公司、贵州汉方药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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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黔0123民初1919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李宛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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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2020-11-24 2020-12-29
    9

    张二宽与贵阳德昌祥药业有限公司、贵州汉方药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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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黔0123民初1923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张二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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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2020-11-24 2020-12-02
    10

    孙晋达与贵阳德昌祥药业有限公司、贵州汉方药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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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黔0123民初1927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孙晋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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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2020-11-24 2020-12-02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55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民终399号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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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民终399号 合同纠纷

    当事人- 贵州汉方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贵安新区顺祺商业运营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深圳市鑫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贵州汉方药业有限公司 贵州汉方(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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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终399号邓杰、张岳、龙险峰:上诉人舒纺妹与被上诉人邓杰、张岳、龙险峰、贵安新区顺祺商业运营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贵州汉方(集团)有限公司、贵州汉方药业有限公司、贵州汉方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深圳市鑫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民终39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1876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重审。该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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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09
    2

    (2021)粤03民终401号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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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民终401号 合同纠纷

    当事人- 贵州汉方(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汉方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贵州汉方药业有限公司 贵安新区顺祺商业运营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深圳市鑫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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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终401号邓杰、龙险峰、张岳:上诉人李静与被上诉人邓杰、龙险峰、张岳、贵安新区顺祺商业运营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贵州汉方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贵州汉方(集团)有限公司、贵州汉方药业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深圳市鑫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民终4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1876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重审。该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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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09
    3

    (2021)粤03民终1499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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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民终14992-14994号 合同纠纷

    当事人- 贵州汉方(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汉方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贵州汉方药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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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终14992-14994号邓杰、龙险峰、张岳、贵州汉方(集团)有限公司、贵州汉方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上诉人贵州汉方药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罗燕、聂君兰、原审被告邓杰、龙险峰、张岳、贵州汉方(集团)有限公司、贵州汉方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三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52703、52704、527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已依法受理。因你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本系列案二审审理传票。你方须于2021年9月6日14:30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公告于2021年7月5日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刊登)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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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05
    4

    (2021)粤0304民初4372号之一公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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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4372号之一 合同纠纷

    原告- 初良春 当事人- 深圳焱景康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 贵州汉方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贵州汉方(集团)有限公司 邓杰 贵州汉方药业有限公司 龙险峰 张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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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4372号之一邓杰、张岳、龙险峰、贵州汉方药业有限公司、深圳焱景康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院受理的原告初良春诉被告贵州汉方(集团)有限公司、邓杰、张岳、龙险峰、贵州汉方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贵州汉方药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深圳焱景康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4民初43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贵州汉方(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初良春支付回购价款1462482.19元;二、被告贵州汉方(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初良春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以回购价款1462482.19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计算标准,自2019年7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贵州汉方(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初良春赔偿律师费损失40000元;四、被告邓杰、张岳、龙险峰、贵州汉方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贵州汉方药业有限公司对被告贵州汉方(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被告邓杰、张岳、龙险峰、贵州汉方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贵州汉方药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贵州汉方(集团)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初良春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820.87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5元,六被告连带负担21815.87元。本判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并按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收到交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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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15
    5

    (2020)粤03民终2862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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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民终28624号 合同纠纷

    当事人- 贵州汉方药业有限公司 贵州汉方(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汉方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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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28624号邓杰、张岳、龙险峰、贵州汉方药业有限公司、贵州汉方(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审理上诉人郑光与被上诉人邓杰、张岳、龙险峰、贵州汉方(集团)有限公司、贵州汉方药业有限公司、贵州汉方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二审民事裁定书。(2020)粤03民终28624号民事裁定书内容为:一、撤诉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1329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郑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050.52元予以退回。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公告于2021年5月24日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刊登)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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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24
    6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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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黔 01 民初 178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 当事人- 贵阳德昌祥药业有限公司 贵州汉方药业有限公司 贵州汉方(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龙险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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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诉被告贵阳德昌祥药业有限公司、贵州汉方药业有限公司、贵州汉方(集团)有限公司、邓杰、张岳、龙险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黔01民初1786号案件民事判决书一份。限你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文书,逾期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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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14
    7

    (2021)粤03民终972号裁定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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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民终972号 合同纠纷

    当事人- 贵州汉方(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汉方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贵州汉方药业有限公司 深圳齐民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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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终972号贵州汉方(集团)有限公司、邓杰、张岳、龙险峰、贵州汉方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审理上诉人刘春颖因与被上诉人贵州汉方(集团)有限公司、邓杰、张岳、龙险峰、贵州汉方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贵州汉方药业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深圳齐民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民终9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5080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刘春颖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507.97元予以退回。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注:本公告于2021年5月11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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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11
    8

    (2021)粤03民终403-405、957-971、973-976号裁定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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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民终403-405、957-971、973-976号 合同纠纷

    当事人- 贵州汉方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贵州汉方(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汉方药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鑫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贵安新区顺祺商业运营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深圳齐民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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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终403-405、957-971、973-976号贵州汉方(集团)有限公司、邓杰、张岳、龙险峰、贵州汉方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审理上诉人张善化等人因与被上诉人贵州汉方(集团)有限公司、邓杰、张岳、龙险峰、贵州汉方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贵州汉方药业有限公司、贵安新区顺祺商业运营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原审第三人深圳市鑫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齐民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十二案,因你方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民终403-405、957-971、973-97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50740、50742、50743、50745、48349、50879、51527、51008、51013、52677、52678、52679、51160、50880、50919、50803、50806、50911、50912号、(2020)粤0304民初18760、18762、18763号民事判决;二、本二十二案发回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善化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回。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注:本公告于2021年5月11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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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11
    9

    (2021)粤03民终14992-1499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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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民终14992-14994号 合同纠纷

    上诉人- 贵州汉方药业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贵州汉方(集团)有限公司 龙险峰 贵州汉方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聂君兰 张岳 邓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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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终14992-14994号邓杰、龙险峰、张岳、贵州汉方(集团)有限公司、贵州汉方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上诉人贵州汉方药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罗燕、聂君兰、原审被告邓杰、龙险峰、张岳、贵州汉方(集团)有限公司、贵州汉方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三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52703、52704、527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已依法受理。因你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本案书面审理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书面审理通知书:一、如你方有补充的上诉意见、答辩意见或其他意见,请你方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意见。对对方当事人补充提交的证据,请你方于收到本告知书或证据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质证意见。补充的上诉意见、答辩意见、质证意见或其他意见,需以纸质文件的形式提交,同时附电子文档。逾期未提交意见,不影响本院依法作出裁判。二、根据案件审理需要,本院可以采取书面询问、电话询问等方式向你方了解核实案件相关情况,请你方如实回答本院询问的问题。三、若你方在一、二审中已预交诉讼费用且胜诉的,对于诉讼费用的负担,你方可选择:1.由你方自愿负担;2.由败诉方直接向你方支付;3.申请向法院退回诉讼费用,由败诉方向法院支付。请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逾期未提交的,本院将视为你方同意由败诉方向你方支付诉讼费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1.有向法院撤回起诉的权利;2.上诉人有向法院撤回上诉和放弃上诉请求的权利,有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权利;3.被上诉人针对上诉人的上诉,有应诉和答辩的权利;4.有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权利;5.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6.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申请回避的权利:(1)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7.有按规定申请延长举证期限或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8.有进行辩论,请求调解、自行和解的权利;9.有查阅法庭笔录并要求补正的权利;10.有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权利。二、当事人的诉讼义务1.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的义务;2.向法院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的义务;3.按规定期限向法院提供证据的义务;4.按时到庭参加诉讼的义务;5.服从法庭指挥,遵守诉讼秩序的义务;6.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义务。对于不履行诉讼义务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人民法院可以分别采取训诫、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裁判文书公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本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将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如果认为案件涉及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申请对裁判文书中的有关内容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申请不予公布的,至迟应在裁判文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具体理由。经本院审查认为理由正当的,可以在公布裁判文书时隐去相关内容或不予公布。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院受理上诉人贵州汉方药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邓杰、龙险峰、聂君兰、张岳、贵州汉方(集团)有限公司、贵州汉方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三案,决定由审判员张华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费晓、审判员李卫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法官助理为曾舒铿,书记员由法官助理兼任。如你方认为上述人员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审理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回避申请,逾期本院将视为你方不申请回避。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公告于2021年5月9日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刊登)二〇二一年五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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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09
    10

    (2021)粤0304民初437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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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4372号 合同纠纷

    原告- 初良春 当事人- 深圳焱景康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 贵州汉方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贵州汉方(集团)有限公司 龙险峰 张岳 贵州汉方药业有限公司 邓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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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4372号邓杰、张岳、龙险峰、贵州汉方药业有限公司、深圳焱景康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院受理的原告初良春诉被告贵州汉方(集团)有限公司、邓杰、张岳、龙险峰、贵州汉方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贵州汉方药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深圳焱景康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原告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回购价款人民币1462827.4元及迟延付款违约金(迟延付款违约金以1462827.4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自2019年7月19日起计至实际付清回购价款1462827.4元之日止),迟延付款违约金暂计至2020年12月30日为388380.67元;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原告为维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40000元;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六被告承担。上述款项暂计为:人民币1891208.07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6月15日10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庭审管理中心,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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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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