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海(消)行罚决字〔2020〕0201号 | 海曙区区公安分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由宁波浙海大酒店有限公司经营的浙海大酒店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拿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海曙区大梁街48号财政局一楼大厅(账号:21030122301000009,户名:罚没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海曙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9月1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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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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