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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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相果、绍兴鑫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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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民终4294号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上诉人-金相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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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2-01 | 2021-03-09 |
2 |
金相果、绍兴鑫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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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02民初4401号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原告-金相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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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9-30 | 2020-10-19 |
3 |
绍兴鑫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绍兴柯桥建科工程设计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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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02执1525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绍兴鑫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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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8-12 | 2020-12-07 |
4 |
金相果与绍兴鑫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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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02民初892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金相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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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3-23 | 2020-04-0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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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浙0602民初3724号原告绍兴鑫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柯桥建科工程设计管理有限公司判决网络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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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02民初3724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绍兴鑫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绍兴柯桥建科工程设计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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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绍兴柯桥建科工程设计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绍兴鑫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柯桥建科工程设计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602民初37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绍兴柯桥建科工程设计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给原告绍兴鑫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维保费人民币54428元、履约保证金人民币95000元、律师费人民币3000元,及149428元自2018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48元,由被告绍兴柯桥建科工程设计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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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0 |
2 |
(2019)浙0602民初3724号原告绍兴鑫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柯桥建科工程设计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副本网络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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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02民初3724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绍兴鑫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绍兴柯桥建科工程设计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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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绍兴柯桥建科工程设计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绍兴鑫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602民初372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洁自律和审判作风监督跟踪卡。原告起诉要求【一、被告支付原告维保费54428元、履约保证金95000等合计149428元,及149428元自2018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24%计算的违约金;二、被告支付本案律师费3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8月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俞颖尔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万春霞、程静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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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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