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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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636赵勇与淮安双胞胎饲料有限公司、双胞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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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804民初2636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赵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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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 2021-07-13 | 2021-08-11 |
2 |
2638高海与淮安双胞胎饲料有限公司、双胞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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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804民初2638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高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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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 2021-06-28 | 2021-07-09 |
3 |
罗喜华;双胞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双胞胎饲料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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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423执保29号 | 财产保全 |
当事人-双胞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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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顺县人民法院 | 2021-03-30 | 2021-06-02 |
4 |
双胞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建龙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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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03执1951号之一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双胞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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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3-30 | 2021-05-20 |
5 |
双胞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陈焕然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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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91民初266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双胞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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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3-09 | 2021-04-30 |
6 |
双胞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吕广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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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91执582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双胞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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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10-28 | 2020-11-06 |
7 |
双胞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海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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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7民辖终87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双胞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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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23 | 2020-12-15 |
8 |
双胞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林小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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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02执5658号之一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双胞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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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9-11 | 2020-11-18 |
9 |
双胞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冯兴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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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91执559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双胞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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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09-11 | 2020-11-17 |
10 |
湖南中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双胞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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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湘民申1651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湖南中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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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8-25 | 2020-11-1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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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双胞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黄建龙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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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03执1951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双胞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黄建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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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建龙:本院受理的双胞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赣0103民初3874号民事判决书所规定的执行期限已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赣0103执195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须知、廉政监督卡。自公告期满7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邮寄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邮编:330009承办法官:黄中秋联系电话:0791-8679321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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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30 |
2 |
原告双胞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建龙、黄兵英及第三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追偿权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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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03民初3874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双胞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 被告- 黄建龙 黄兵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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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建龙、黄兵英:本院受理原告双胞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建龙、黄兵英及第三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赣0103民初38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二○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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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2 |
3 |
原告双胞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黄兵英、黄建龙,第三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追偿权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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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03民初3874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双胞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 被告- 黄建龙 黄兵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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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兵英、黄建龙:本院受理双胞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黄兵英、黄建龙,第三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赣0103民初3874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江西法院司法送达网】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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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7 |
4 |
原告双胞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小锋、吴丽丽及第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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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02民初9266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双胞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被告- 吴丽丽 林小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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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小锋、吴丽丽:本院受理的原告双胞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及第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赣0102民初92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林小锋、吴丽丽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双胞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396653.01元;二、被告林小锋、吴丽丽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双胞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利息(以代偿款396653.01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林小锋、吴丽丽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号联系人:扬子洲法庭审判员许群、书记员万静文。联系电话:0791-88680784。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沿江北大道113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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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20 |
5 |
原告双胞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小锋、吴丽丽与第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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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02民初926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双胞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被告- 吴丽丽 林小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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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小锋、吴丽丽:本院受理的原告双胞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与第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因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及相关应诉材料,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联系地址:南昌市沿江北大道1133号(扬子洲法庭:许群)联系电话:0791-8868078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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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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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双胞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吕广安、吕锡汉、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9)赣0191民初1421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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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91民初142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双胞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 被告- 吕广安 吕锡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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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锡汉:本院受理原告双胞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吕广安、吕锡汉、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赣0191民初1421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事项告知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吕广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原告双胞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150000元;二、被告吕广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双胞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自2016年11月22日起至2016年12月7日止,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004%计算;自2016年12月8日起至2017年3月21日止,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4052%计算;自2017年3月22日起至本息偿清之日止,以本金150000为基数,按年利率10.4052%计算。);三、被告吕锡汉对被告吕广安上述第一、二项中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双胞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63元,由被告吕广安负担,被告吕锡汉对被告吕广安负担的费用承担连带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事项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二○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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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30 |
7 |
原告双胞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建龙、黄兵英、第三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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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91民初65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双胞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 被告- 黄建龙 黄兵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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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赣0191民初659号黄建龙、黄兵英:本院受理原告双胞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建龙、黄兵英、第三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赣0191民初65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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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4 |
8 |
原告双胞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吕广安、吕锡汉、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借款合同借贷纠纷(2019)赣0191速裁334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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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91速裁33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双胞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 被告- 吕广安 吕锡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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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吕锡汉:本院受理原告双胞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吕广安、吕锡汉、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原告双胞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支付至2018年7月27日的利息28156.22元,合计人民币:178156.22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借款本金的逾期利息,按年利率10.40520%自2018年7月28日起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吕锡汉对上述借款本息、诉讼费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全部承担特此公告。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二零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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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8 |
9 |
原告双胞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小锋、吴丽丽、第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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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91速裁17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双胞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被告- 林小锋 吴丽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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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吴丽丽:本院受理原告双胞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小锋、吴丽丽、第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代其向第三人偿还的借款本金299990元及利息96663.01元共计人民币396653.01元(利息暂计至2018年6月19日);2、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代偿资金占用利息(利息按年利率4.75%,自2018年6月20日起计至被告实际清偿日止);3、判令被告二对上述代偿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全部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0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二0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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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2 |
10 |
原告双胞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建龙、黄兵英、第三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追偿权纠纷一案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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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191速裁321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双胞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 被告- 黄建龙 黄兵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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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黄建龙:本院受理原告双胞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建龙、黄兵英、第三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代其向第三人偿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469474元;2、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2016年12月20日至2018年8月20日代偿资金占用利息37166.69元(利息按年利率4.75%暂计至2018年8月20日,后续利息计至被告实际清偿日止);3、依法判令被告(二)对上述代偿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全部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上午0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二0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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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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