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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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温路政罚〔2021〕30383 | 乐清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7月9日4时28分,浙J00850/浙J4867挂牵引车(6轴)行经G104(京岚线)温州方向K1821+30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74.6吨。7月13日,对该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进行了审核。7月23日,经省综合治超管理平台判别确定管辖机关。2021年7月26日,本机关予以立案,执法人员依法对被委托人王国良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肆仟玖佰陆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台州以勒物流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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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6 | 详情 |
2 | 温路政罚〔2021〕30382 | 乐清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7月8日3时39分,浙J00850/浙J4867挂牵引车(6轴)行经G104(京岚线)温州方向K1821+30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78.05吨。7月13日,对该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进行了审核。7月22日,经省综合治超管理平台判别确定管辖机关。2021年7月26日,本机关予以立案,执法人员依法对被委托人王国良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陆仟陆佰捌拾伍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台州以勒物流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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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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