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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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银珠与深圳市中金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中金东方北矿壹号投资企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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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1793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师银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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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9-02-20 | 2019-05-3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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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0304民初17932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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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17932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原告- 师银珠 当事人- 深圳中金东方北矿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 深圳市中金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张仲侃 深圳市中金钾业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中金东方北矿壹号投资企业 深圳市中泰诺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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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17932号之一深圳市中金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张仲侃、深圳市中金钾业有限责任公司、深圳中金东方北矿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中泰诺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师银珠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粤0304民初179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深圳市中金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师银珠支付回购价款200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00万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5年7月2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师银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0208元、保全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均已由原告预交),共计35208元,由被告深圳市中金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应在领取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张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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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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