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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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吴艺清、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蓬莱信用社、郑志生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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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24执1676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福建安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莱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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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县人民法院 | 2020-10-19 | 2020-12-29 |
2 |
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蓬莱信用社、傅艺培、刘文兴等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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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24执恢201号之一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申请执行人-福建安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莱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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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县人民法院 | 2020-09-04 | 2020-12-29 |
3 |
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蓬莱信用社与刘宝木、黄小静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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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24民初3227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蓬莱信用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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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县人民法院 | 2020-08-26 | 2020-11-11 |
4 |
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蓬莱信用社与李金芳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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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24民初3268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蓬莱信用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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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县人民法院 | 2020-08-26 | 2020-09-23 |
5 |
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蓬莱信用社与王荣华、刘巧弟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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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24民初3231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蓬莱信用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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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县人民法院 | 2020-08-07 | 2020-09-09 |
6 |
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蓬莱信用社与林金腾、胡连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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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24民初256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蓬莱信用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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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县人民法院 | 2020-07-23 | 2020-09-30 |
7 |
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蓬莱信用社与谢琳珏、洪伟群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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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24民初2566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蓬莱信用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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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县人民法院 | 2020-07-21 | 2020-09-30 |
8 |
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蓬莱信用社与魏河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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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24民初2561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蓬莱信用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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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县人民法院 | 2020-07-21 | 2020-09-09 |
9 |
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蓬莱信用社与林东东、谢琳珏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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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24民初2565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蓬莱信用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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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县人民法院 | 2020-07-21 | 2020-09-09 |
10 |
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蓬莱信用社与林永明、石元珍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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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24民初1984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蓬莱信用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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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县人民法院 | 2020-06-18 | 2020-07-28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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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闽0524民初384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蓬莱信用社 被告- 唐金安 钟德慧 唐巨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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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 G86 | 2017-07-06 |
2 | (2016)闽0524民初634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蓬莱信用社 被告- 傅灿江 傅海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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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来安县人民法院 | G28 | 2017-06-27 |
3 | (2016)闽0524民初634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蓬莱信用社 被告- 傅灿江 傅海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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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 G28 | 2017-02-26 |
4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蓬莱信用社 被告- 唐金安 钟德慧 唐巨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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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G60 | 2016-11-2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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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蓬莱信用社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溪林、林伟清被告:胡春土、胡金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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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4民初634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安溪县人民法院发布时间 李溪林 本院受理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蓬莱信用社 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蓬莱信用社委托 胡春土 林伟清 胡金丁来源 当事人- 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蓬莱信用社 被告- 胡春土 胡金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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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蓬莱信用社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溪林、林伟清被告:胡春土、胡金丁来源:安溪县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17-04-01本院受理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蓬莱信用社与被告胡春土、胡金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524民初63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胡春土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蓬莱信用社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自2014年9月21日起按《保证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胡金丁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胡金丁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胡春土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0元由胡春土、胡金丁负担。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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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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