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无法律诉讼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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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3722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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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37222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连亿油墨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旭然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财通顺诚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嘉春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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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37222号深圳市连亿油墨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财通顺诚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嘉春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旭然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连亿油墨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4民初37222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上述三被告共同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200,000.00元及利息821.67元(利息按照央行下发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4.35%计算至2021年6月29日,剩余利息自2021年6月29日起至支付完毕之日止,利率按照央行下发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共计200,821.67元;由上述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11月03日09时30分在庭审管理中心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法院联系人:王芸电话:0755-21981707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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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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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34545号裁定公告-福建省中马(武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被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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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34545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 深圳市财通顺诚实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 福建省中马(武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洲分公司 福建省中马(武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连亿油墨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迅利达通商贸有限公司 福建省中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恒诺创通高科技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福建省中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洲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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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34545号福建省中马(武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中马(武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洲分公司、武汉恒诺创通高科技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武汉迅利达通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连亿油墨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财通顺诚实业有限公司诉你们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4民初343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财通顺诚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03.26元,保全费5000元(均已由原告预交),均由原告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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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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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3434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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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34345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当事人- 福建省中马(武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洲分公司 深圳市连亿油墨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迅利达通商贸有限公司 武汉恒诺创通高科技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新洲分公司 深圳市财通顺诚实业有限公司 武汉恒诺创通高科技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福建省中马(武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多发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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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34345号福建省中马(武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中马(武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洲分公司、武汉恒诺创通高科技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连亿油墨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财通顺诚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中马(武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中马(武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洲分公司、武汉恒诺创通高科技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武汉恒诺创通高科技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新洲分公司、武汉迅利达通商贸有限公司、河南多发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连亿油墨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各壹份。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上述七被告共同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900,000元及利息652.5元(利息按照央行下发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4.35%计算至2021年6月3日,剩余利息自2021年6月4日起至支付完毕之日止,利率按照央行下发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共计900,652.5元;2、由上述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和财产保全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9月14日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互联网和金融审判庭,请于开庭时间前15分钟在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8号红树华府A座(红树湾壹号)26层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法庭地点。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本公告已于当日载明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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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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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3010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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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30105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连亿油墨科技有限公司 廊坊市永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财通顺诚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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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30105号深圳市连亿油墨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财通顺诚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廊坊市永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连亿油墨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司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9月15日9时15分,开庭地点为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8号红树华府A座(红树湾壹号)26层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法庭地点,逾期不举证或不到庭将依法判决。原告诉请:1、两被告共同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255737.29元及利息3553.68元(利息按照央行下发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4.35%计算至2021年5月12日,剩余利息自2021年5月13日起支付完毕之日止,利率按照央行下发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共计259290.97元;2、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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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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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2563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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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25635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当事人- 苏州佰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财通顺诚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添顺发贸易有限公司 苏州益诺川贸易有限公司 苏州园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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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25635号苏州益诺川贸易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财通顺诚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添顺发贸易有限公司、苏州益诺川贸易有限公司、苏州佰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园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4民初25635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上述四被告共同支付电子承兑汇票金额100000元及逾期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8月09日14时30分在庭审管理中心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法院联系人:王芸电话:0755-21981707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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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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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2563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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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25632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连亿油墨科技有限公司 大连德欣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财通顺诚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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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25632号深圳市连亿油墨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财通顺诚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连亿油墨科技有限公司、大连德欣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4民初25632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上述两被告共同支付电子承兑汇票金额116593.02元及逾期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8月09日14时30分在庭审管理中心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法院联系人:王芸电话:0755-21981707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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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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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2563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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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25633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连亿油墨科技有限公司 嘉善国裕建材有限公司 深圳市财通顺诚实业有限公司 江苏勋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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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25633号江苏勋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连亿油墨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财通顺诚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勋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连亿油墨科技有限公司、嘉善国裕建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4民初25633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上述两被告共同支付电子承兑汇票金额100000元及逾期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8月09日14时30分在庭审管理中心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法院联系人:王芸电话:0755-21981707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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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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