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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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穗天市监处字[2020]60号 |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医贝征信(广州)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医贝征信(广州)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CEK165住所:广州市天河区元岗路600号自编8号A1栋****房法定代表人:王新冰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371122*********016联系电话:136****0535联系地址:南京市玄武区后宰门西村****号2020年3月4日,收到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风险科转来的线索,医贝征信(广州)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规定公示2018年度报告,2020年3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医贝征信(广州)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于2020年2月19日才公示2018年度报告,超过企业年度报告公示截止日期。为进一步查清案情,本局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医贝征信(广州)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在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责令补报年报通知书并于2019年10月31日在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公告责令补报年报通知书后,于2020年2月19日才公示2018年年度报告,超过企业年度报告公示截止日期。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二:询问笔录;证据三:当事人于2020年2月19日公示2018年年度报告的网页截图;证据四: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01月3日发出的《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交2018年度报告》的通告、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今补报年报通知书及投递反馈表,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0月31日在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网站发布的《通告》(穗市监函[2019]861号,即责令补报年报通知书)的网页截图。本局于2020年4月15日向当事人医贝征信(广州)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穗天市监告字[2020]3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人医贝征信(广州)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能够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取证,主动交代违法事实,未造成社会危害,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愿意接受处罚。综上,当事人医贝征信(广州)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商事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及时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公司应当于每年01月01日至0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商事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给予下列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医贝征信(广州)有限公司罚款5000元。当事人医贝征信(广州)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到《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所列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河区人民政府或者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天河区人民政府地址、电话为广州市天河区石牌街龙口东路210号、38896350;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电话为广州市天河路112号、85590146,也可以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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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4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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