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杭余市监罚处〔2020〕526号 |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本局认为:认为,当事人与购房人签订的备忘录系当事人事先拟定且用于重复使用,且未有证据表明在签订备忘录时经过双方协商,故该备忘录条款系格式条款。以上备忘录格式条款1.1、1.2、2.3.1、2.5、5.1、5.2、9.1、9.2、9.3、14.2涉嫌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四)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五)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以上备忘录格式条款12.6涉嫌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一)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以上备忘录格式条款3.1、3.2涉嫌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一)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8000元,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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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3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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