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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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周市监处罚字〔2019〕第74号 | 周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年9月2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周市监告(2019)7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签收《行政处罚告知书》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已构成使用无法验证的引用语的虚假广告行为。鉴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明确,对于违法行为及时整改,已于2019年8月30日对涉及的户外广告牌进行拆除,停止发放宣传彩页,消除影响根据案情应予以从轻处罚。根据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罚款:50000元(伍万元)。二.其他处罚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万元。当事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周至幸福桥分理处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周至县人民政府或者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西安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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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30 | 详情 |
序号 | 登记编号 | 出质人 | 质权人 | 出质股权数额 | 状态 | 股权出质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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