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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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深圳市京基晶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杨安俊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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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30325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京基晶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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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2-26 | 2020-07-13 |
2 |
深圳市京基晶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杨安俊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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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3民初19611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深圳市京基晶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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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19-08-20 | 2019-11-03 |
3 |
深圳市京基晶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嘉年华会实业有限公司、郑灶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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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3民初24705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京基晶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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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19-02-25 | 2019-06-26 |
4 |
唐古海、陈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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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民申11365号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再审申请人-唐古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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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9-01-29 | 2020-01-08 |
5 |
唐古海与陈殷深圳市旺海怡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蛇口房地产有限公司深圳市瑞禹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京基晶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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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民终2632号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上诉人-唐古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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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4-20 | 2018-08-02 |
6 |
陈殷、深圳市旺海怡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唐古海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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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执保4323号 | 其他案由 |
原告-陈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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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7-10-25 | 2020-06-29 |
7 |
陈殷与深圳市旺海怡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唐古海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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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南法民三初字第1150号 | 所有权确认纠纷 |
原告-陈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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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7-08-31 | 2018-12-29 |
8 |
郑芳与深圳市旺海怡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蛇口房地产有限公司,深圳市京基晶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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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5民初10031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郑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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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6-11-04 | 2017-04-18 |
9 |
郑献方与深圳市旺海怡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蛇口房地产有限公司,深圳市京基晶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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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5民初10034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郑献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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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6-11-03 | 2017-04-18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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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0303民初24705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京基晶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郑灶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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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G43 | 2018-12-0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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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0303民初2470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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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3民初24705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京基晶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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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郑灶永: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京基晶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地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03民初2470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深圳市嘉年华会实业有限公司、郑灶永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京基晶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租金、管理费、空调费、水费、电费合计人民币3044033.41元及拖欠上述款项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自2017年9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被告深圳市嘉年华会实业有限公司、郑灶永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京基晶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人民币52500元;三、驳回原告深圳市京基晶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5130元,公告费人民币390元,由两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责任编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我要评论共条评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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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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