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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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江西婺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翠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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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1130执74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西婺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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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 | 2021-06-21 | 2021-09-28 |
2 |
江西婺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奇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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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1130执48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西婺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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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 | 2021-06-16 | 2021-09-28 |
3 |
江西婺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何庆养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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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1130民初106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婺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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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 | 2021-06-15 | 2021-09-23 |
4 |
江西婺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进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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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1130执53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西婺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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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 | 2021-05-31 | 2021-09-27 |
5 |
江西婺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余济祥、董爱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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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1130民初6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婺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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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 | 2021-03-18 | 2021-04-14 |
6 |
江西婺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程俊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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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1130执138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西婺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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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 | 2020-12-28 | 2021-01-01 |
7 |
江西婺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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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1130执137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西婺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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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 | 2020-12-24 | 2021-01-05 |
8 |
江西婺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婺源熹庐木雕工艺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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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1130执1056号之二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江西婺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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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 | 2020-12-24 | 2020-12-25 |
9 |
江西婺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程文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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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1130执138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西婺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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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 | 2020-12-23 | 2021-01-05 |
10 |
江西婺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婺源熹庐木雕工艺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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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1130执1056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西婺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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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 | 2020-12-23 | 2020-12-25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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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赣11民初23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婺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恒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赵卫红 吴国红 范剑 齐福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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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 | 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7-12-2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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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关于原告江西婺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精益斋文化博览园有限公司、董光明、金助梅、董斌、王培辉、朱兴弟、婺源县光明实业有限公司、杨尧荣、滕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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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11民初23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婺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董斌 江西精益斋文化博览园有限公司 杨尧荣 董光明 婺源县光明实业有限公司 王培辉 滕飞 金助梅 朱兴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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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精益斋文化博览园有限公司、董光明、金助梅、董斌、王培辉、朱兴弟、婺源县光明实业有限公司、杨尧荣、滕飞:本院受理原告江西婺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精益斋文化博览园有限公司、董光明、金助梅、董斌、王培辉、朱兴弟、婺源县光明实业有限公司、杨尧荣、滕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赣11民初2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09月2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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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7 |
2 |
原告江西婺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桂香、齐晓莉、齐新和、婺源县老家农产品专业合作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审理终结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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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1130民初112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婺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婺源县老家农产品专业合作社 吴桂香 齐晓莉 齐新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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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桂香、齐晓莉、齐新和、婺源县老家农产品专业合作社:本院受理原告江西婺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赣1130民初11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婺源县老家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江西婺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99万元及利息(截止至2021年1月19日止的利息为41,410.38元,自2021年1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7.83%计算);二、被告齐晓莉、李晓东、吴桂香、齐新和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如被告婺源县老家农产品专业合作社未偿还上述借款本息,原告江西婺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吴桂香、齐新和共有的位于婺源县赋春镇交通路不动产(婺房权证赋春镇字1500512号,婺集用(2010)第634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82元,由被告婺源县老家农产品专业合作社、齐晓莉、李晓东、吴桂香、齐新和负担。你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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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6 |
3 |
原告江西婺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春桂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审理终结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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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1130民初106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婺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江春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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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春桂:本院受理原告江西婺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赣1130民初10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江春桂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西婺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截止2021年5月8日的利息为5890.06元,2021年5月9日起至本金清偿之日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二、本案受理费448元,由被告江春桂负担。你方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O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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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31 |
4 |
原告江西婺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詹法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受理,公告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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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1130民初125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婺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詹法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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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法春:本院受理原告江西婺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詹法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1月30日上午9时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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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30 |
5 |
原告江西婺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程春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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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1130民初147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婺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程春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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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春林:本院受理原告江西婺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9日9时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O二一年八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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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9 |
6 |
原告江西婺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程春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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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1130民初148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婺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程春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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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春林:本院受理原告江西婺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9日10时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O二一年八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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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9 |
7 |
原告江西婺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程奇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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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1130民初138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婺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程奇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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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奇容:本院受理原告江西婺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10月22日9时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O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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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9 |
8 |
原告江西婺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俞文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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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1130民初126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婺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俞文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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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文寿:本院受理原告江西婺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并定于2021年10月15日上午9时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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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3 |
9 |
原告江西婺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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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1130民初187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婺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王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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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元:本院受理原告江西婺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2月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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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4 |
10 |
原告江西婺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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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1130民初187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婺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吴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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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彪:本院受理原告江西婺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2月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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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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