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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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刘志仁、浙江驿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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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驿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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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驿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刘志仁、深圳百顺汇通物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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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驿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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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黄青松与深圳百顺汇通物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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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揽合同纠纷 |
当事人-黄青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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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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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3执10679号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5-12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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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4民初3466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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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34667号之一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百顺汇通物流有限公司 地上铁租车(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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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34667号之一深圳百顺汇通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地上铁租车(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百顺汇通物流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304民初3466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主要内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深圳百顺汇通物流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地上铁租车(深圳)有限公司支付车辆租金及违约金6882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60.35元(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原告预交1386.41元多收部分退回),由被告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迳付向原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港澳台及涉外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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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5 |
2 |
(2021)粤0304民初3466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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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34667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地上铁租车(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百顺汇通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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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34667号深圳百顺汇通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地上铁租车(深圳)有限公司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10月11日10时00分,开庭地点为第三十一审判庭。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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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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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3466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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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34667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地上铁租车(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百顺汇通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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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34667号深圳百顺汇通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地上铁租车(深圳)有限公司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10月11日10时00分,开庭地点为第三十一审判庭。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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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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