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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永亿佳

    深圳永亿佳贸易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民佳园1210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5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7

    法律诉讼5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深圳永亿佳贸易有限公司、陕西达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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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深圳永亿佳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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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深圳永亿佳贸易有限公司与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广州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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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深圳永亿佳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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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深圳永亿佳贸易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骏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小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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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永亿佳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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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深圳永亿佳贸易有限公司与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广州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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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永亿佳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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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深圳永亿佳贸易有限公司、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广州建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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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申请人-深圳永亿佳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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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7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04执异99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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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执异995号 -

    原告- 深圳永亿佳贸易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东莞市骏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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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执异995号东莞市骏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任、黄勇:本院受理申请人深圳永亿佳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莫海锋、罗高兴、黄任、黄勇及被执行人东莞市骏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小武执行异议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举证及答辩通知书、证据、听证传票。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事项:请求追加莫海锋、罗高兴、黄任、黄勇为(2021)粤0304执12495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对原被执行人东莞市骏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七日。听证时间为2021年11月16日14时30分,听证地点需在听证前二十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北侧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后获取,逾期法院将依法裁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本院门户网站“福田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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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26
    2

    (2020)粤0304民初29504号之一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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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2950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永亿佳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骏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杨小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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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29504号之一东莞市骏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永亿佳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骏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小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4民初295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东莞市骏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永亿佳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82464元,并支付以该款为基数自2016年6月1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违约金;二、被告杨小武对被告东莞市骏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深圳永亿佳贸易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09.99元(原告已预交),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55元,由原告深圳永亿佳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378元,被告东莞市骏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小武负担3177元。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此公告同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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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13
    3

    (2020)粤0304民初29504号之一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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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29504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永亿佳贸易有限公司 东莞市骏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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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29504号之一东莞市骏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永亿佳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骏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小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4民初295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东莞市骏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永亿佳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82464元,并支付以该款为基数自2016年6月1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违约金;二、被告杨小武对被告东莞市骏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深圳永亿佳贸易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09.99元(原告已预交),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55元,由原告深圳永亿佳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378元,被告东莞市骏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小武负担3177元。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此公告同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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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13
    4

    (2019)粤0304民初51566号之一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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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4民初51566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永亿佳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广州建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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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4民初51566号之一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广州建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永亿佳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广州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为:一、被告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广州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永亿佳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13777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01377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8年12月6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深圳永亿佳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联系人:吴助理0755-82918999转541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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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6-02
    5

    (2020)粤0304民初29504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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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2950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永亿佳贸易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东莞市骏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mso-bidi-font-family mso-font-kerning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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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29504号东莞市骏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永亿佳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开庭时间为2020年7月24日11时00分,你于开庭时间前20分钟在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法庭地点。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本公告已于2020年5月7日张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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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5-07
    6

    (2019)粤0304民初51566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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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4民初5156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广州建筑有限公司 深圳永亿佳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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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4民初51566号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广州建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永亿佳贸易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0年4月9日9时15分,开庭地点需在开庭前二十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北侧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后获取,逾期不举证或不到庭将依法判决。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013777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截至2019年8月15日止的违约金215645.47元,并以213.934吨为基数,按每日每吨4元的标准支付自2019年8月16日起至欠款全部付清之日止的后续违约金;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73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注:本公告已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吴助理0755-82918999转541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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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2-23
    7

    (2019)粤0304民初51566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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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4民初5156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永亿佳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广州建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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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4民初51566号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广州建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永亿佳贸易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0年4月9日9时15分,开庭地点需在开庭前二十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北侧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后获取,逾期不举证或不到庭将依法判决。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013777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截至2019年8月15日止的违约金215645.47元,并以213.934吨为基数,按每日每吨4元的标准支付自2019年8月16日起至欠款全部付清之日止的后续违约金;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73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注:本公告已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吴助理0755-82918999转541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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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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