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金路政罚〔2021〕40481 | 兰溪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2月8日19时46分,浙A8Z569/浙AFT98挂牵引车(6轴)行经洞合线K339+200m时,经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引导至灵马超限检测站实施现场检测:车货总质量63.02吨。2021年12月9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12月9日对张佳佳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仟贰佰陆拾陆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杭州庆远物流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兰溪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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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9 | 详情 |
| 2 | 杭运政罚〔2021〕60251 | 杭州市临安区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7月29日15时8分,杭州市临安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杭州市临安区208省道横山头对浙A6Z858/浙ADR67挂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陶长龙,车辆所有人是杭州庆远物流有限公司。7月29日杭州市临安区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彭立强、许忠豪承办此案。执法人员依法取得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当事人驾驶证原件、行驶证原件、道路运输证原件、从业资格证原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车辆整改完成照片、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对陶长龙的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杭州庆远物流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临安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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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2 | 详情 |
| 3 | 杭运政罚〔2021〕60247 | 杭州市临安区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7月22日8时10分,杭州市临安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於潜镇横山村於潜高速路口对浙A7W675/浙ABF23挂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盛洪,车辆所有人是杭州庆远物流有限公司。7月22日杭州市临安区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彭立强、许忠豪承办此案。执法人员依法取得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盛洪身份证原件、当事人驾驶证原件、行驶证原件、道路运输证原件、从业资格证原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其它书证原件、勘验(检查)笔录、对盛洪的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杭州庆远物流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临安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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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2 | 详情 |
| 4 | 杭运政罚〔2021〕06139 |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7月5日15时15分,杭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S43绕城西复线老余杭西收费站外广场对浙A8Z617/浙ADU31挂牵引车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黄启兵,车辆所有人是杭州庆远物流有限公司。7月5日,执法人员根据现场情况制作了《现场笔录》。7月5日杭州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执法人员依法取得现场笔录、现场照片、当事人驾驶证复印件、从业资格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对黄启兵的询问笔录、整改照片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杭州庆远物流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杭州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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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7 | 详情 |
| 5 | 杭运政罚〔2021〕0662 |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
2021年4月15日10时55分,浙A27A97/浙AFJ15挂牵引车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被我执法人员查获,发现两侧分别加装栏板9200mm*500mm各一块。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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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5 | 详情 |
| 6 | 杭运政罚〔2020〕60141 | 杭州市临安区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11月20日15时20分,杭州市临安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G329公路K403+900对浙A7W675/浙ABF23挂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盛洪,车辆所有人是杭州庆远物流有限公司。11月20日杭州市临安区交通运输局负责人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执法人员依法取得现场笔录、对盛洪的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车辆登记证书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勘验(检查)笔录、勘验照片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从业资格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杭州庆远物流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临安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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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7 | 详情 |
| 7 | 浙杭公路(非)罚〔2019〕010102051号 |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
车号为浙A7W675的车辆,于2019年10月03日11时00分行驶在高速公路杭宁南庄兜收费站时,被车辆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57.31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6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9.00吨,该车超限8.31吨。本单位通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车辆信息查询系统调查核实,确定该车车主为杭州庆远物流有限公司。经事后告知,当事人主动接受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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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5 | 详情 |
| 8 | 浙杭公路(非)罚〔2019〕010102052号 |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
车号为浙A7W675的车辆,于2019年09月25日20时38分行驶在高速公路杭宁南庄兜收费站时,被车辆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54.08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6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9.00吨,该车超限5.08吨。本单位通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车辆信息查询系统调查核实,确定该车车主为杭州庆远物流有限公司。经事后告知,当事人主动接受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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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5 | 详情 |
暂无严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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