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福建省石狮市振华贸易有限公司、晋江百合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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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石狮市振华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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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2 |
福建省石狮市振华贸易有限公司、曾志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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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石狮市振华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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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3 |
李连宇、李登玉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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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合同纠纷 |
上诉人-任子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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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4 |
李连宇、李登玉等与张德礼等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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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合同纠纷 |
原告-任子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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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5 |
李连宇、李登玉等与张德礼等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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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合同纠纷 |
原告-任子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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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6 |
福建省石狮市振华贸易有限公司、李连宇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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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合同纠纷 |
上诉人-福建省石狮市振华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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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7 |
王弟兴、任子进等与张德礼等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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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合同纠纷 |
原告-任子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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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8 |
福建省石狮市振华贸易有限公司与柯墩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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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福建省石狮市振华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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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9 |
福建省石狮市振华贸易有限公司、张德礼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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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上诉人-张德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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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韩润林与张德礼、福建省石狮市振华贸易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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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合同纠纷 |
原告-韩润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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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裁判文书]孙傲、晋江百合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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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民初415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建省石狮市振华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孙傲 邱余苗 晋江百合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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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孙傲(公民身份号码3412041985****0230)、晋江百合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石狮市人民法院受理原告福建省石狮市振华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傲、邱余苗、晋江百合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581民初415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晋江百合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福建省石狮市振华贸易有限公司货款49877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自2016年8月4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福建省石狮市振华贸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6元,由晋江百合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七年五月九日承办法官:龚寿庆书记员:肖珊联系电话:0595-887650030595-887652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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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9 |
| 2 |
[裁判文书]曾志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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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民初415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建省石狮市振华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曾志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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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曾志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51977****8314):石狮市人民法院受理原告福建省石狮市振华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曾志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581民初415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曾志生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福建省石狮市振华贸易有限公司货款280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自2016年8月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由曾志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承办法官:龚寿庆书记员:肖珊联系电话:0595-887650030595-887652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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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24 |
| 3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孙傲、邱余苗、晋江百合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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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民初415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建省石狮市振华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孙傲 邱余苗 晋江百合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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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孙傲(公民身份号码3412041985****0230)、邱余苗(公民身份号码3623211985****3011)、晋江百合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石狮市人民法院受理原告福建省石狮市振华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傲、邱余苗、晋江百合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581民初415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福建省石狮市振华贸易有限公司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孙傲、邱余苗、晋江百合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49877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7年3月7日8时30分在本院湖滨人民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承办法官:龚寿庆书记员:肖珊联系电话:0595-88765003、887652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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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15 |
| 4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曾志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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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民初415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建省石狮市振华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曾志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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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曾志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51977****8314):石狮市人民法院受理原告福建省石狮市振华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曾志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581民初415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福建省石狮市振华贸易有限公司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曾志生立即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28000元及相应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曾志生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6年12月6日10时30分在本院湖滨人民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一六年九月十二日承办法官:龚寿庆书记员:肖珊联系电话:0595-88765003、887652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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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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