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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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华联服装鞋帽有限公司、石狮市凯迪鞋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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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81执3288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石狮市华联服装鞋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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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20-12-30 | 2021-01-08 |
2 |
石狮市华联服装鞋帽有限公司与王一泓、晋江市佰泓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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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81民初487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石狮市华联服装鞋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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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20-11-26 | 2021-01-08 |
3 |
石狮市华联服装鞋帽有限公司、福建惠安格牧林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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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81执3964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石狮市华联服装鞋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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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20-08-23 | 2020-10-28 |
4 |
石狮市华联服装鞋帽有限公司、谢锦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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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81执3654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石狮市华联服装鞋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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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20-08-23 | 2020-09-03 |
5 |
石狮市华联服装鞋帽有限公司、庄燕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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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81执3652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石狮市华联服装鞋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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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20-08-23 | 2020-09-03 |
6 |
石狮市华联服装鞋帽有限公司、叶金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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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81执3287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石狮市华联服装鞋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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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20-06-18 | 2020-07-16 |
7 |
石狮市华联服装鞋帽有限公司与福建惠安格牧林鞋业有限公司、董一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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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81民初582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石狮市华联服装鞋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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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20-05-22 | 2020-07-16 |
8 |
石狮市华联服装鞋帽有限公司与协登(泉州)运动装备有限公司、庄卓阳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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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81民初23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石狮市华联服装鞋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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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20-05-08 | 2020-11-05 |
9 |
石狮市华联服装鞋帽有限公司与石狮蚂蚁城鞋服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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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81民初602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石狮市华联服装鞋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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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20-04-24 | 2020-11-20 |
10 |
石狮市华联服装鞋帽有限公司与石狮市凯迪鞋业有限责任公司、胡晓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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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81民初582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石狮市华联服装鞋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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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19-12-17 | 2020-03-2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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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张笃云、付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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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81民初89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石狮市华联服装鞋帽有限公司 被告- 张笃云 付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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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张笃云(公民身份号码:5137231983****4930)、付美(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80****3526):本院受理原告石狮市华联服装鞋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笃云、付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581民初89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付美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石狮市华联服装鞋帽有限公司货款20000元,并赔偿自2020年1月1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二、驳回原告石狮市华联服装鞋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50元,由被告付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承办法官:康志强联系电话:0595-8861750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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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3 |
2 |
[裁判文书]石狮蚂蚁城鞋服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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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81民初602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石狮市华联服装鞋帽有限公司 被告- 石狮蚂蚁城鞋服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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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石狮蚂蚁城鞋服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石狮市华联服装鞋帽有限公司与被告石狮蚂蚁城鞋服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581民初602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驳回石狮市华联服装鞋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43元,由石狮市华联服装鞋帽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年五月六日承办法官:谢良荣书记员:苏秋婷联系电话:0595-8876516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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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6 |
3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张笃云、付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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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81民初89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石狮市华联服装鞋帽有限公司 被告- 张笃云 付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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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张笃云(公民身份号码5137231983****4930)、付美(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80****3526):本院受理原告石狮市华联服装鞋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笃云、付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581民初892号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等。原告石狮市华联服装鞋帽有限公司起诉请求:一、求判令被告付美向原告支付货款2万元及逾期支付货款利息(按中国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5年12月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利息暂计陆千元;二、被告张笃云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20年6月1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二○年三月十六日承办法官:康志强联系电话:0595-8861750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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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6 |
4 |
[裁判文书]谢锦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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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81民初602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石狮市华联服装鞋帽有限公司 被告- 谢锦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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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谢锦农(身份证号3505211976****1534):本院受理原告石狮市华联服装鞋帽有限公司与被告谢锦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581民初602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谢锦农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计付石狮市华联服装鞋帽有限公司货款17500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19年10月1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8元,减半收取119元,由被告谢锦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年三月四日承办法官:龚寿庆书记员:许静雅联系电话:0595-8876517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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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4 |
5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庄燕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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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81民初23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石狮市华联服装鞋帽有限公司 被告- 协登(泉州)运动装备有限公司 庄卓阳 庄燕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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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庄燕鹏(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63****6518):本院受理原告石狮市华联服装鞋帽有限公司与被告协登(泉州)运动装备有限公司、庄卓阳、庄燕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581民初234号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等。原告石狮市华联服装鞋帽有限公司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协登(泉州)运动装备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309016元,并以此为基数支付原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付的利息;二、请求判令被告庄卓阳、庄燕鹏对上述债务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三、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20年4月28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承办法官:李珊珊联系电话:0595-8861750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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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21 |
6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石狮蚂蚁城鞋服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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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81民初602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石狮市华联服装鞋帽有限公司 被告- 石狮蚂蚁城鞋服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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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石狮蚂蚁城鞋服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石狮市华联服装鞋帽有限公司与被告石狮蚂蚁城鞋服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581民初602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石狮市华联服装鞋帽有限公司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偿还货款1620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2014年8月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5517元);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20年3月10日10时00分在本院湖滨人民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承办法官:谢良荣书记员:苏秋婷联系电话:0595-8876516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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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8 |
7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福建惠安格牧林鞋业有限公司、董一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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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石狮市华联服装鞋帽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惠安格牧林鞋业有限公司 董一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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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福建惠安格牧林鞋业有限公司、董一琼(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78****2082):原告石狮市华联服装鞋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惠安格牧林鞋业有限公司、董一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581民初5822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石狮市华联服装鞋帽有限公司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货款54900元,并以此为基数,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二、请求判令被告二对上述货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三、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2020年2月28日前,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20年3月3日10时00分在本院湖滨人民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十二月五日承办法官:蔡志勇书记员:林莹莹联系电话:8876516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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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5 |
8 |
[裁判文书]邓先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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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民初664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石狮市华联服装鞋帽有限公司 被告- 邓先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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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邓先平(5130211963****4393):本院受理原告石狮市华联服装鞋帽有限公司与被告邓先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581民初664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邓先平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石狮市华联服装鞋帽有限公司16218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6年12月5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6%(最高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44元,由邓先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七年七月十一日承办法官:陈清真书记员:黄绍颖联系电话:0595-8876500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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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1 |
9 |
[裁判文书]石狮市金虎岛鞋业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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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民初664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石狮市华联服装鞋帽有限公司 被告- 石狮市金虎岛鞋业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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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石狮市金虎岛鞋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石狮市华联服装鞋帽有限公司与被告石狮市金虎岛鞋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581民初664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石狮市金虎岛鞋业有限责任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石狮市华联服装鞋帽有限公司货款9962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自2016年12月5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石狮市金虎岛鞋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七年六月八日承办法官:陈清真书记员:黄绍颖联系电话:0595-8876500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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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08 |
10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邓先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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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民初664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石狮市华联服装鞋帽有限公司 被告- 邓先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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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邓先平(5130211963****4393):本院受理原告石狮市华联服装鞋帽有限公司与被告邓先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581民初664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6218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年利率6%,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7年5月23日9时30分在本院湖滨人民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一七年二月十四日承办法官:陈清真书记员:黄绍颖联系电话:0595-8876500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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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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