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1 |
厦门酷思纬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周某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
展开
|
(2019)京0491民初40357号 |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
当事人-厦门酷思纬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展开
|
北京互联网法院 | 2019-12-27 | 2019-12-3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2021)粤0192民初25604号原告广州酷思纬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芳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192民初25604号 |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
原告- 广州酷思纬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张芳 收起
...
展开
|
广州互联网法院公告(2021)粤0192民初25604号张芳:本院受理原告广州酷思纬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芳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立刻停止侵权行为,删除涉案商品链接;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人民币5万元;三、判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因诉讼产生的所有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你方自行放弃诉讼权利。本案定于2022年1月13日14时30分在本院诉讼平台(https://ols.gzinternetcourt.gov.cn)九号法庭(网络)公开开庭审理,请及时联系本院获取案件关联码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联系电话:020-36690808 收起
...
展开
|
2021-10-13 |
2 |
(2021)粤0192民初19888号原告广州酷思纬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冯兴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192民初19888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 广州酷思纬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冯兴纷 收起
...
展开
|
广州互联网法院公告(2021)粤0192民初19888号冯兴纷:本院受理原告广州酷思纬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冯兴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立刻停止侵权行为,删除涉案商品链接;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人民币5万元;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因诉讼产生的所有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你方自行放弃诉讼权利。本案定于2021年11月10日14时30分在本院诉讼平台(https://ols.gzinternetcourt.gov.cn)九号法庭(网络)公开开庭审理,请及时联系本院获取案件关联码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联系电话:020-36690808 收起
...
展开
|
2021-08-10 |
3 |
(2021)粤0192民初17725号原告广州酷思纬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立铜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192民初17725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 广州酷思纬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王立铜 收起
...
展开
|
广州互联网法院公告(2021)粤0192民初17725号王立铜:本院受理原告广州酷思纬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立铜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立刻停止侵权行为,删除涉案商品链接;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人民币5万元;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因诉讼产生的所有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你方自行放弃诉讼权利。本案定于2021年10月27日14时30分在本院诉讼平台(https://ols.gzinternetcourt.gov.cn)九号法庭(网络)公开开庭审理,请及时联系本院获取案件关联码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联系电话:020-36690808 收起
...
展开
|
2021-07-09 |
邮箱
电话
公司简介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