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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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杭州鸿汇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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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2执恢16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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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2020-12-31 | 2021-02-01 |
2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杭州鸿汇置业有限公司、张洪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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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2执2990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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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5-25 | 2020-06-08 |
3 |
杭州鸿汇置业有限公司、薛思倍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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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2执2616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鸿汇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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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3-13 | 2020-04-01 |
4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张洪、周飞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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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2民初217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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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2019-07-05 | 2019-12-19 |
5 |
台州市奥华欧陆装饰材料厂、杭州鸿汇置业有限公司、三亚天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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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10民初2463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当事人-台州市奥华欧陆装饰材料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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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2019-06-28 | 2019-07-03 |
6 |
杭州鸿汇置业有限公司与薛思倍、谢晓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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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2民初546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鸿汇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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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2019-06-19 | 2019-07-17 |
7 |
滨江区积家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杭州振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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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民终1150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上诉人-滨江区积家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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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9-13 | 2021-04-12 |
8 |
杭州鸿汇置业有限公司、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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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3民终382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上诉人-杭州鸿汇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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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4-26 | 2019-12-16 |
9 |
杭州鸿汇置业有限公司与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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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2民初12456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杭州鸿汇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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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 2018-01-03 | 2018-11-15 |
10 |
杭州邦盛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杭州鸿汇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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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2民初1508号 |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
当事人-杭州邦盛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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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2017-11-20 | 2018-06-0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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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5)杭西商初字第109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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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西商初字第109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被告- 王大吉 杭州鸿汇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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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玉琼: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你及王大吉、杭州鸿汇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王大吉、项玉琼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相应利息,杭州鸿汇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苍南看守所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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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12 |
2 |
(2014)杭西商初字第147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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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西商初字第147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被告- 王大吉 项玉琼 杭州鸿汇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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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大吉、项玉琼、杭州鸿汇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722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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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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