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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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玉市监行处〔2020〕3号 | 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油脂酸败的燕窝酥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以及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玖佰叁拾陆元整(¥936.00元);2、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上述1、2两项罚没款合计人民币伍万零玖佰叁拾陆元整(¥50936.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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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24 | 详情 |
2 | (玉)食药监食罚〔2017〕021503号 | 玉溪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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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2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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