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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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湖税稽罚[2019]32 | 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1、你公司2018年3至4月发出产品,销售额合计78993元(含税),未申报纳税,少缴增值税11477.61元(其中3月少缴增值税2090.43元,4月少缴增值税9387.18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573.88元。2、你公司账面发放职工工资薪酬347200元(2018年12月已通过开具加工费发票在制造费用中列支370000元),实际发放职工工资薪酬1202901.50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979.19元。3、你公司与长兴欧盛服装材料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一份,租金30000元/年,协议约定租赁期限3年,少缴印花税90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处罚决定:处罚如下: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处少缴的增值税11477.61元百分之六十的罚款6886.57元,处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573.88元百分之六十的罚款344.33元,处少缴的印花税90元百分之六十的罚款54元。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处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979.19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489.60元。以上罚款合计7774.5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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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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