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无法律诉讼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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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5民初20708号原告佛山市天鹤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从化街口炙酒居寿司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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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5民初2070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天鹤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从化街口炙酒居寿司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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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从化街口炙酒居寿司店: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天鹤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从化街口炙酒居寿司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司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605民初20708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如下:一、广州市从化街口炙酒居寿司店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4818元及以该款为基数从2020年7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的违约金予佛山市天鹤食品有限公司;二、驳回佛山市天鹤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广州市从化街口炙酒居寿司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197.69元(佛山市天鹤食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佛山市天鹤食品有限公司负担147.69元,广州市从化街口炙酒居寿司店负担50元且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佛山市天鹤食品有限公司,本院不另收退。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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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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