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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综合开发

    泉州市鲤城区城市综合开发物业管理处

    开业
    • 官网:-
    • 地址:泉州市涂门街崇德楼208-212号店
    • 简介:-
    • 法律诉讼 16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16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苏秀蜂、泉州市鲤城区城市综合开发物业管理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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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泉州市鲤城区城市综合开发物业管理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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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泉州市鲤城区城市综合开发物业管理处、李选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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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上诉人-泉州市鲤城区城市综合开发物业管理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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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泉州市鲤城区城市综合开发物业管理处、李选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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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再审申请人-泉州市鲤城区城市综合开发物业管理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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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泉州市鲤城区城市综合开发物业管理处与郑枝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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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泉州市鲤城区城市综合开发物业管理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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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泉州市鲤城区城市综合开发物业管理处、苏金宝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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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申请执行人-泉州市鲤城区城市综合开发物业管理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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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泉州市鲤城区城市综合开发物业管理处与苏海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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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泉州市鲤城区城市综合开发物业管理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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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泉州市鲤城区城市综合开发物业管理处与谢丽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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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泉州市鲤城区城市综合开发物业管理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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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8

    泉州市鲤城区城市综合开发物业管理处与蒋家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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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泉州市鲤城区城市综合开发物业管理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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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泉州市鲤城区城市综合开发物业管理处与姚祥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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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泉州市鲤城区城市综合开发物业管理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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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0

    泉州市鲤城区城市综合开发物业管理处与黄启通、鲤城区银都鞋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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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泉州市鲤城区城市综合开发物业管理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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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苏金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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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原告- 泉州市鲤城区城市综合开发物业管理处 被告- 苏金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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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公告苏金宝:本院受理原告泉州市鲤城区城市综合开发物业管理处与被告苏金宝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垫付的火灾事故经济损失款68460元、评估费用11275元,并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被告付清上述费用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因火灾而产生的损失68656元,并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被告付清上述费用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材料,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审理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在本院鲤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视为放弃抗辩及举证的权利,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刊登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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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12
    2

    原告泉州市鲤城区城市综合开发物业管理处与被告苏金宝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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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闽05022973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原告- 泉州市鲤城区城市综合开发物业管理处 被告- 苏金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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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泉州市鲤城区城市综合开发物业管理处与被告苏金宝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垫付的火灾事故经济损失款68460元、评估费用11275元,并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被告付清上述费用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因火灾而产生的损失68656元,并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被告付清上述费用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材料,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审理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在本院鲤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视为放弃抗辩及举证的权利,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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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12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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