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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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赣州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和元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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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赣州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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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赣州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龙祖威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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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赣州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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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赣州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黄富俊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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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赣州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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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赣州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兴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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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赣州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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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赣州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罗东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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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赣州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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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赣州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黄宗贵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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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赣州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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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赣州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春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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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赣州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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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赣州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禹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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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赣州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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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赣州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钟卫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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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赣州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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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赣州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赵春梅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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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原告-赣州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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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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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人赣州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钟娘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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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赣0731执99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赣州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钟娘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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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娘香(360731198912277127):本院受理申请人赣州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钟娘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22)赣0731执996号,因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1)李观华、钟娘香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确定的法律义务83796.60元。(2)钟九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4)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1156.95元(暂计)。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领取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逾期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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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7 |
2 |
申请人赣州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李观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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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赣0731执99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赣州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李观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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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观华(360731198606127112):本院受理申请人赣州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李观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22)赣0731执996号,因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1)李观华、钟娘香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确定的法律义务83796.60元。(2)钟九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4)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1156.95元(暂计)。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领取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逾期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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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7 |
3 |
原告赣州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温招连、吕维灿、杨志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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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赣0732民初144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赣州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吕维灿 温招连 杨志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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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公告(2022)赣0732民初1441号温招连(身份证号362133197308033326)、吕维灿(身份证号362133196702063350):本院受理原告赣州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温招连、吕维灿、杨志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交、留置、电子、邮寄等方式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其他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现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温招连、吕维灿偿还借款本金55610.51元、利息4276.03元及逾期利息46.12元(逾期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4月2日,实际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逾期利息以年利率24%为限)。本息及逾期利息合计为59932.66元。;2.判令被告杨志宁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王承强独任审理,书记员张盛担任法庭记录,定于2022年6月8日8时5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兴国县潋江镇凤凰大道246号兴国县人民法院审判楼二楼)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的,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联系人:张盛1887972929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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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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