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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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志建与四川博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博盛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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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4民初195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韦志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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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2019-05-27 | 2019-08-0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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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川0104民初1950号原告韦志建与被告四川博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博盛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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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4民初195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韦志建 被告- 四川博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西安博盛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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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04民初1950号原告韦志建与被告四川博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博盛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四川博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韦志建车辆保证金2208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22080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15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韦志建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91元,由被告四川博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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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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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4民初1950号原告韦志建诉被告四川博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博盛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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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4民初195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韦志建 被告- 四川博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西安博盛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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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04民初1950号原告韦志建诉你方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被告退还原告合同保证金22080元,并赔偿合同违约金4416元和利息损失(自2017年11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支付止,截止2019年2月12日利息总计为1139元)。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5月23日上午10:30时在本院第1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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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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