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温鹿综执罚决字〔2022〕第11-0038号 |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1月11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温州市车站大道789号G幢101室经营餐饮服务中,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有未对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个人进行劝导,店内垃圾桶内有易腐垃圾食物残渣、鸡蛋壳与竹筷子、塑料袋等混合投放。2022年1月25日,执法人员现场复查,现场垃圾桶内垃圾已按规定分类投放,当事人已整改完毕。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违法性质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经查询,当事人2022年自然年度内无同一违法行为处罚情况。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陆佰伍拾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按照《罚没款缴款通知书》列明的缴款方式择一缴纳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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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8 | 详情 |
| 2 | 温鹿综法处字[2019]第011-236号 | 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19-08-2017:01:00,温州市益展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智慧谷分店在温州市车站大道789号G幢101室,经营餐饮服务项目,店内设置五个垃圾桶,均为餐厨垃圾桶,其中一个餐厨垃圾桶内除餐厨垃圾外还投放湿巾、塑料带等其他生活垃圾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鹿城区局滨江中队2019-09-1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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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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