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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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江苏盛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可缕茵服装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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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111执恢432号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苏盛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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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2021-05-14 | 2021-05-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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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江苏盛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南大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可缕茵服装有限公司、刘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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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111执942号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苏盛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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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2020-05-21 | 2020-07-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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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盛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南大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可缕茵服装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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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111民初8520号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原告-江苏盛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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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2019-11-20 | 2020-02-2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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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江苏盛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南大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可缕茵服装有限公司、刘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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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111民初8520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苏盛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 南京指尖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上海铭华汽车装饰用品有限公司 江苏万锦永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南大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刘建借款合同纠纷 南京可缕茵服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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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盛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南大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可缕茵服装有限公司、刘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日期:2019-11-25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苏0111民初8520号南京可缕茵服装有限公司、刘建: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盛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南大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可缕茵服装有限公司、刘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85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1、被告南大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江苏盛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899476.67元、罚息1549.61元,合计2901026.28元,并支付自2016年7月2日起以本金2899476.6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6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2、被告刘建对被告南大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刘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大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3、原告江苏盛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就被告南京可缕茵服装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南京市高淳区古柏镇双高路73号的不动产(证书号:古变字第000207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宁高国用2005字第335号)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南京可缕茵服装有限公司在原告江苏盛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被告南大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承办法官:俞昌盛联系电话:025-83523956/9552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上一篇原告刘晓宁诉南京指尖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下一篇原告上海铭华汽车装饰用品有限公司诉江苏万锦永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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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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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铭华汽车装饰用品有限公司诉江苏万锦永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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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11民初266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铭华汽车装饰用品有限公司 当事人-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新区分行 南京可缕茵服装有限公司 江苏盛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古泉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南京南大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沃阁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承揽合同纠纷 江苏万锦永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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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铭华汽车装饰用品有限公司诉江苏万锦永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日期:2019-11-25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苏0111民初2666号江苏万锦永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铭华汽车装饰用品有限公司与你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9)苏0111民初26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1、被告江苏万锦永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铭华汽车装饰用品有限公司承揽报酬201859元、违约金40372元;2、驳回原告上海铭华汽车装饰用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承办法官:俞昌盛联系电话:025-83523956/9552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上一篇原告江苏盛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南大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可缕茵服装有限公司、刘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下一篇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新区分行诉江苏沃阁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古泉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程剑凯、肖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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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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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盛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南大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可缕茵服装有限公司、刘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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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111民初852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苏盛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南大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可缕茵服装有限公司 刘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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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苏0111民初8520号南京可缕茵服装有限公司、刘建: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盛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南大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可缕茵服装有限公司、刘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85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1、被告南大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江苏盛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899476.67元、罚息1549.61元,合计2901026.28元,并支付自2016年7月2日起以本金2899476.6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6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2、被告刘建对被告南大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刘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大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3、原告江苏盛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就被告南京可缕茵服装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南京市高淳区古柏镇双高路73号的不动产(证书号:古变字第000207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宁高国用2005字第335号)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南京可缕茵服装有限公司在原告江苏盛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被告南大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承办法官:俞昌盛联系电话:025-83523956/9552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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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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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盛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南大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可缕茵服装有限公司、刘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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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111民初852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苏盛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南大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可缕茵服装有限公司 刘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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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苏0111民初8520号南京可缕茵服装有限公司、刘建: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盛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南大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可缕茵服装有限公司、刘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1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2899476.67元,2、要求被告1支付逾期罚息(自2016年7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9.62%计算的罚息),3、被告2以其抵押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对诉讼请求一、二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即判令原告对被告2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4、被告3对诉请一、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承办法官:俞昌盛联系电话:025-83523956/9552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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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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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盛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南大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可缕茵服装有限公司、刘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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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111民初8520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苏盛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南大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刘建借款合同纠纷 南京可缕茵服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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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盛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南大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可缕茵服装有限公司、刘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日期:2019-06-10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苏0111民初8520号南京可缕茵服装有限公司、刘建: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盛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南大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可缕茵服装有限公司、刘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1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2899476.67元,2、要求被告1支付逾期罚息(自2016年7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9.62%计算的罚息),3、被告2以其抵押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对诉讼请求一、二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即判令原告对被告2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4、被告3对诉请一、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承办法官:俞昌盛联系电话:025-83523956/9552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上一篇原告王贵兰、谷宇诉被告孙宇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下一篇原告赵梦凡诉南京市浦口区来斯奥装饰材料经营部、刘军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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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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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梦凡诉南京市浦口区来斯奥装饰材料经营部、刘军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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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111民初9204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 赵梦凡 当事人- 南京可缕茵服装有限公司 江苏盛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南大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刘军委 南京市浦口区来斯奥装饰材料经营部 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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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梦凡诉南京市浦口区来斯奥装饰材料经营部、刘军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日期:2019-06-10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苏0111民初9204号南京市浦口区来斯奥装饰材料经营部、刘军委:本院受理原告赵梦凡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9204号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一九年六月四日承办法官:潘玉君联系电话:025-83523975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上一篇原告江苏盛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南大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可缕茵服装有限公司、刘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下一篇原告胡旺杳诉吕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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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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