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无法律诉讼
暂无法院公告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 1 | (2021)浙0602执6053号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11-10 | 详情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20)浙0602民初9444号原告马志洁与被告绍兴博绣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判决网络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0)浙0602民初944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马志洁 被告- 绍兴博绣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602民初9444号绍兴博绣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马志洁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602民初94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绍兴博绣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应双倍返还给原告马3志洁定金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绍兴博绣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
展开
|
2021-07-09 |
| 2 |
(2020)浙0602民初9444号原告马志浩与被告绍兴博绣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副本网络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0)浙0602民初944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马志浩 被告- 绍兴博绣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绍兴博绣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马志浩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602民初9444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诉讼须知、廉洁自律和审判作风监督跟踪卡。原告起诉要求:1、双倍返还买卖货款定金2000元承担违约责任。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5月6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袍江人民法庭2号商事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裘彬彬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姚秋凤、人民陪审员蒋杰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
展开
|
2021-02-10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