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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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四川三益纺织有限公司、刘志平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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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903执518-1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遂宁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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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3-23 | 2021-06-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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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双有炭素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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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903执1555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遂宁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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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2-29 | 2021-03-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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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明塬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林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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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903民初742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遂宁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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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2-17 | 2021-03-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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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蓬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喜亚动物药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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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903民初573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遂宁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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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2-09 | 2021-0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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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利多安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邹彦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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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903民初558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遂宁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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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2-08 | 2021-0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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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蓬溪全鑫印务有限公司、蒋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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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903民初515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遂宁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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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2-04 | 2021-0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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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遂宁市邦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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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903民初5369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遂宁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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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2-03 | 2021-0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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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喜亚动物药业有限公司、蒋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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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903民初558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遂宁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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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1-24 | 2020-1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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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三益纺织有限公司、刘志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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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903民初630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遂宁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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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1-20 | 2020-1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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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遂宁市铭城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梁敦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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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903民初496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遂宁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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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1-17 | 2021-03-3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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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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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903诉前调677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遂宁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 四川赤诚三农种业有限公司 被告- 遂宁市财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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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遂宁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赤诚三农种业有限公司、龙保全、遂宁市财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180万元及利息,(其中2018年9月4日前欠利息117048.44元;2018年9月5日以180万为基数,利率按年利率9.164%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截止2020年11月27日已产生利息372812元;2、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8万元;3、判令第二、三、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律师费2000元由被告承担;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务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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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8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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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903诉前调486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遂宁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俞香芬 阿拉腾朝格图 鑫辉薄坂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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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遂宁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鑫辉薄坂有限公司、阿拉腾朝格图、俞香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佥4940000.00元及利息(截止2017年3月15日欠付利息884379,64元,从2017年3月16日起以500万为基数,利率按年利率8,589%计算至2018年11月22日止。从2018年11月23日以499万为基数,利率按年利率8,589%计算至2019年5月19日止。从2019年5月20日以495万为基数,利率按年利率8.589%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截止2020年8月25日利息为:1483712.53元;2、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00000元;3、判令第二、三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原告在抵押财产范围内优先受偿;5、本案律师费2000元由被告承担;6、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务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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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2 |
3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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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903民初告9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遂宁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 四川赤诚三农种业有限公司 被告- 遂宁市财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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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遂宁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赤诚三农种业有限公司、龙保全、遂宁市财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180万元及利息(其中2018年9月4日前欠利息1170487.44元;2018年9月5日起以180万为基数,利率按年利率9.164%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2、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8万元;3、判令第二、三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律师费2000元由被告承担;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务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点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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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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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遂宁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康迪包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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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903民初174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遂宁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省康迪包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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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遂宁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康迪包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清偿借款本金合计人民币2700000元;2、被告借款利息按照利率9.324%计算分段计算:按照本金300万元为基数,从2013年5月29日起算至2018年5月11日为止;再以本金27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12日起计算至还清为止;3、原告就遂工商开抵(2013)第28号《动产抵押等技术》项下被告抵押财产有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权;4、按照《委托贷款合同》支付罚息和违约金;5、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和律师费。因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0月28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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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9 |
5 |
原告遂宁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射洪县弘大针织制衣有限责任公司、陈明、遂宁市财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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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903民初216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遂宁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射洪县弘大针织制衣有限责任公司 陈明 遂宁市财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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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遂宁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射洪县弘大针织制衣有限责任公司、陈明、遂宁市财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清偿借款本金合计人民币1688564.87元;2、被告借款利息按照利率9.164%计算分段计算,按照本金200万元为基数,截止2017年5月31日之前共欠利息458115.87元。其余利息以各期对应本金为基数从2017年5月31日起计算至还清为止;3、原告就基于建川委贷(2014)125号《最高额抵押合同》,明确于射工商抵(2014)第号《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被告抵押财产有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权;4、按照《还款协议书》约定支付所欠款10%的违约金;5、按照《委托贷款合同》支付罚息和违约金;6、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和律师费;7、被告陈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诉讼费及其他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8、被告遂宁市财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你们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9月23日上午10时1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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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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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遂宁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鑫威门业有限公司、周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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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903民初30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遂宁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鑫威门业有限公司 周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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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遂宁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鑫威门业有限公司、周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四川鑫威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遂宁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本金20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9月25日始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年利率8.014%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则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四川鑫威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遂宁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元;三、被告周庆对上述第一、二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周庆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四川鑫威门业有限公司追偿;四、原告遂宁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在人民币200万元限额内就遂蓬工商抵(2015)第28号《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被告四川鑫威门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拍卖、变卖或折价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若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被告四川鑫威门业有限公司和被告周庆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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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6 |
7 |
原告遂宁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遂宁市穗丰米业有限公司、王召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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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903民初174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遂宁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遂宁市穗丰米业有限公司 王召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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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遂宁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遂宁市穗丰米业有限公司、王召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清偿借款本金合计人民币4499990元;2、被告借款利息按照利率9.324%计算分段计算:按照本金5000000元为基数,截止2017年4月10日之前共欠利息1765659.77元。2017年4月11日起以5000000为基数,利率按年利率9.324%计算至2017年12月20日,从2017年12月21日起以4999990元为基数,利率按年率9.324%计算至2018年7月18日,2018年7月19日起以4499990元为基数,利率按年利率9.324%计算至还清为止;3、原告就基于建川委贷(2014)51号《最高额抵押合同》办理的《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被告抵押财产有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权;4、按照《还款协议》约定支付所欠款10%的违约金;5、按照《委托贷款合同》支付罚息和违约金;6、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和律师费;7、被告王召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你门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8月22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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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31 |
8 |
原告遂宁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概念居家饰品有限公司、何启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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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903民初94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遂宁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省概念居家饰品有限公司 何启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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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遂宁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概念居家饰品有限公司、何启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并从2015年9月3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借款本金2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014%计算被告应承担的利息;2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所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3判令第二被告对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判令确认原告对第一被告用于抵押担保的抵押财产:台湾产风剪1台、台湾产气动镂铣机1台、台湾平板砂光机1台、气动砂光机(型号-26000)2台、高精密双头剪1台、万向油压机1台、台湾产海绵砂(型号-18000)2台、台湾产万能磨刀机(型号-46000)2台、台湾产全自动电脑外圆仿形机1台、台湾仿形架1台、进口送材机(型号-21000)2台、进口万能锯(型号-70000)2台、台湾产平刨机1台、台湾产压刨机1台、台湾自动砂光机1台、线锯1台、台湾产双通吸尘器(型号-22000)2台、台湾立轴机(双轴)1台、台湾立轴机(单轴)1台、台湾产立式单轴镂铣机1台、台湾产全自动电脑车床1台、台湾产多功能钻床3台、台湾产全向震动砂1台、全铝合金流水线3条、全铝合金拉线2条、不锈钢水帘柜1台、10万级无尘车间300㎡、烘烤箱2台、全自动封边机(型号:MFB-111)1台、磨刀机(JNM8-70)1台、精密推台锯(MJC128B)1台、木工镂铣机(MX5045A)1台、立式单轴木工铣床(MX5117A)1台、木工双排钻(MZB73212)1台、单面木工压刨床1台、台式钻床1台、线锯1台,享有抵押优先受偿权。因你们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6月11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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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2 |
9 |
原告遂宁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鑫威门业有限公司、周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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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903民初30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遂宁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鑫威门业有限公司 周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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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遂宁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鑫威门业有限公司、周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第一被告清偿借款本金合计人民币贰佰万元(2000000元);2、第一被告借款利息按照本金200万元为基础、利率按照8.014%计算,从2015年9月25日起至本金还清为止;3、原告就遂蓬工商抵(2015)第28号《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被告抵押财产有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权;4、第一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和律师费;5、第二被告周庆对第一被告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05月16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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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5 |
10 |
原告遂宁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蓬溪永明纺织有限公司、遂宁市财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赵文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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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903民初407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遂宁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蓬溪永明纺织有限公司 遂宁市财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赵文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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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遂宁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蓬溪永明纺织有限公司、遂宁市财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赵文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解除原告遂宁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蓬溪永明纺织有限公司、赵文刚于2017年4月12日签订的《还款协议书》;二、被告蓬溪永明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遂宁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借款2000000元和2017年4月12日之前的利息562714.6元,以及2017年4月13日之后利息。2017年4月13日之后利息计算方式为:以本金2000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9.624%为标准进行计算,从2017年4月13日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三、被告蓬溪永明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遂宁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律师费2000元;四、被告遂宁市财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赵文刚对上述判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遂宁市财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赵文刚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蓬溪永明纺织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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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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