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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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孙晓雯与深圳彩虹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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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812执3666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孙晓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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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 2020-12-24 | 2020-12-31 |
2 |
陈元月与深圳彩虹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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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812执3751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陈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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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 2020-12-21 | 2020-12-31 |
3 |
陈昊智与深圳彩虹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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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812执3570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陈昊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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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 2020-12-15 | 2020-12-31 |
4 |
王杉杉与深圳彩虹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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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812执3573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王杉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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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 2020-12-15 | 2020-12-31 |
5 |
乔芸与深圳彩虹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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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812执3575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乔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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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 2020-12-15 | 2020-12-31 |
6 |
王婷与深圳彩虹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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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812执3572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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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 2020-12-15 | 2020-12-31 |
7 |
李文洁与深圳彩虹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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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812执3571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李文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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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 2020-12-15 | 2020-12-31 |
8 |
陈雪连与深圳彩虹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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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812执3576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陈雪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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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 2020-12-15 | 2020-12-31 |
9 |
宋凌杰与深圳彩虹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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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812执3574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宋凌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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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 2020-12-15 | 2020-12-31 |
10 |
路玉兰与深圳彩虹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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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812执3577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路玉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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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 2020-12-15 | 2020-12-29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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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305民初24877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刘焰 被告- 深圳彩虹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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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G89 | 2020-07-19 |
2 | (2019)粤0305民初14532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宝能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彩虹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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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G20 | 2020-04-23 |
3 | (2019)粤0305民初14583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宝能商业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彩虹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第三人- 宝能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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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G74 | 2020-01-14 |
4 | (2019)粤0305民初2479号 |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
原告- 武汉楚天优才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彩虹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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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G26 | 2019-12-12 |
5 | (2019)粤0305民初2479号 |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
原告- 武汉楚天优才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彩虹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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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G73 | 2019-08-18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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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5执15307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12-03 | 详情 |
2 | (2020)粤0305执14565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11-10 | 详情 |
3 | (2020)渝0105执10147号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7-27 | 详情 |
4 | (2020)苏0812执1230号 |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全部未履行 | 2020-04-20 | 详情 |
5 | (2020)苏0812执1229号 |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全部未履行 | 2020-04-20 | 详情 |
6 | (2020)苏0812执1228号 |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全部未履行 | 2020-04-20 | 详情 |
7 | (2020)粤0305执848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1-08 | 详情 |
8 | (2020)粤0305执849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1-08 | 详情 |
9 | (2020)粤0305执807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1-07 | 详情 |
10 | (2020)苏0812执99号 |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全部未履行 | 2020-01-07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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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5执1050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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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1050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吴诗婷 被告- 深圳彩虹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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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0503号深圳彩虹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诗婷与被执行人深圳彩虹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0503号限制消费令。上述限制消费令的主要内容为:因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对你方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该令自发出之日起生效。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联系人:郭羽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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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7 |
2 |
(2021)粤03执624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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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6244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原告- 陆萍 被告- 深圳彩虹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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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6244号之一深圳彩虹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陆萍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20)深国仲裁40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624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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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6 |
3 |
(2021)粤0305执10503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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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1050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吴诗婷 当事人- 深圳彩虹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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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0503号之一深圳彩虹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吴诗婷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82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050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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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30 |
4 |
(2019)粤0305民初20125号PAULPAN判决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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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20125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华保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彩虹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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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民初20125号PAULPAN:原告深圳市华保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彩虹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被告PAULPAN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305民初201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深圳市华保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彩虹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日签订的《深圳航天科技广场商铺租赁合同》于2019年7月31日解除;二、被告深圳彩虹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华保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8月1日起至2019年7月31日的租金1587711.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每月租金132309.3元为基数,自欠租当月2日起,按日万分之五标准依次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三、被告深圳彩虹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华保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占有使用费396927.9元;四、被告PAULPAN(潘维强)对被告深圳彩虹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深圳市华保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3952.36元,由原告负担41290.6元,由两被告负担22661.76。请你方自公告之日起9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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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8 |
5 |
(2021)粤0305执1246号限制消费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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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1246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宝能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彩虹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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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246号深圳彩虹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宝能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彩虹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246号限制消费令。上述限制消费令的主要内容为:因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对你方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该令自发出之日起生效。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联系人:郭羽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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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9 |
6 |
(2019)粤0305民初20125号送达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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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20125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华保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彩虹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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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民初20125号深圳彩虹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PAULPAN:原告深圳市华保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彩虹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被告PAULPAN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305民初201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深圳市华保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彩虹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日签订的《深圳航天科技广场商铺租赁合同》于2019年7月31日解除;二、被告深圳彩虹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华保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8月1日起至2019年7月31日的租金1587711.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每月租金132309.3元为基数,自欠租当月2日起,按日万分之五标准依次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三、被告深圳彩虹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华保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占有使用费396927.9元;四、被告PAULPAN(潘维强)对被告深圳彩虹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深圳市华保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3952.36元,由原告负担41290.6元,由两被告负担22661.76。请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二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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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3 |
7 |
(2021)粤0305执1246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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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1246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宝能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彩虹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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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246号深圳彩虹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宝能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单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1453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24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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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2 |
8 |
(2020)粤0305民初1028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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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1028号 |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
原告- 吴若言 被告- 深圳彩虹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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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1028号深圳彩虹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吴若言诉被告深圳彩虹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5民初10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彩虹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若言退还学费45200元。本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九日联系人:曾瑞恬联系电话:86609563法院地址:南山区常兴路9号粤海人民法庭(民商事速裁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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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9 |
9 |
(2020)粤0305民初821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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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8212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彩虹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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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8212号深圳彩虹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吴诗婷诉被告深圳彩虹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5民初8212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原告吴诗婷与被告深圳彩虹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两份《入学协议》、《彩虹堡美国访问学习项目协议》于2020年9月2日予以解除;二、被告深圳彩虹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诗婷返还学费、伙食费、夏令营费用共计143455元;三、被告深圳彩虹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诗婷支付利息(以14345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0年3月4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四、驳回原告吴诗婷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为3809.6元、保全费1397.4元,合计5207元,由原告负担950.3元,由被告负担4256.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6份,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法院联系人:徐希、周星辰电话:0755-86950760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云路10号沙河人民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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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8 |
10 |
(2020)粤0305民初974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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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9744号 |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彩虹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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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9744号深圳彩虹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原告陆一照与被告深圳彩虹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民初97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深圳彩虹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陆一照退还课时费9936元及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4月21日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深圳彩虹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联系人:陈妍霖联系电话:86608862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常兴路9号粤海法庭60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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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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