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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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玉卫公罚〔2021〕163号 | 玉环市卫生健康局 |
当事人:台州高速玉环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玉环市玉城街道玉兴东路100号,法定代表人:俞培友。根据卫生执法中发现,2021年8月24日,本机关以当事人涉嫌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为由依法受理并立案调查。现已查明:2021年8月24日,本机关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杨霞、邓素云、柳疆、范德琴、李红艳、王娟、刘金花、刘伟炎、龚喜香、杨家艳、王言雪、马黎、叶山林、张亚飞、张涛等14名从业人员从事为顾客测温、提供开啤酒、递酒杯、递话筒等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2021年8月24日,本机关对当事人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对上述措施未提出异议。2021年8月27日,本机关卫生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复查,发现该公司大门敞开,现场罗仕玲、姚红霞、彭娇娥等9人出示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现场未发现姓名为杨霞、邓素云、柳疆等14名从业人员。2021年9月1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玉卫公罚告〔2021〕163号《玉环市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具体处罚内容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陈述、申辩权利。台州高速玉环大酒店有限公司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同时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6名以上21名以下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及时改正的,属于一般违法程度,裁量幅度为:警告;罚款1850元以上3650元以下”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以一般违法程度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叁仟圆整(3000.00元)。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玉环市内各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玉环市财政非税收入结算分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玉环市人民法院起诉,但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玉环市卫生健康局2021年9月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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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9 | 详情 |
2 | 玉卫公罚〔2021〕122号 | 玉环市卫生健康局 |
当事人:台州高速玉环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玉环市玉城街道玉兴东路100号法定代表人:俞培友。根据检验机构检测报告,2021年7月14日,本机关以当事人涉嫌人工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为由依法受理并立案调查。现已查明:当事人系公共场所游泳池经营者,当事人的游泳池为人工游泳池。2021年7月2日,本机关对位于玉环市玉城街道玉兴东路100号台州高速玉环大酒店有限公司经营的游泳池进行水质监督采样。根据浙江必利夫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该游泳池池水的菌落总数、大肠菌群不符合GB37488-2019《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2021年7月15日,本机关对当事人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立即改正人工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对上述措施未提出异议。2021年7月22日,本机关对该游泳场所进行复查,并对该公司游泳池水和强制通过式浸脚池水进行监督采样。根据浙江极地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该游泳池池水和强制通过式浸脚池水符合GB37488-2019《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2021年8月11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玉卫公罚告〔2021〕122号《玉环市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具体处罚内容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陈述、申辩权利。台州高速玉环大酒店有限公司人工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现依据《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同时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人工游泳场所经营期间3项以下水质卫生指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属于较轻违法程度,裁量幅度为:罚款5000元以上9500元以下”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以较轻违法程度作出罚款人民币柒仟圆整(7000.00元)的行政处罚。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玉环市内各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玉环市财政非税收入结算分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玉环市人民法院起诉,但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玉环市卫生健康局2021年8月2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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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0 | 详情 |
3 | (玉)文综罚字〔2021〕14号 | 玉环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玉环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玉)文综罚字〔2021〕14号当事人:台州高速玉环大酒店有限公司证件名称及号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12553308373法定代表人:俞培友联系电话:13757680808住所:浙江省玉环市玉城街道玉兴东路100号你(单位)经营者经营期间未按规定配备救助人员一案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2021年8月3日16时30分许,玉环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联合玉环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对位于玉环市玉城街道玉兴东路100号的台州高速玉环大酒店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向现场负责人江菊英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其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在确认执法人员无需回避的情况下,依法进行检查。台州高速玉环大酒店有限公司内的游泳场馆正常营业,内有消费者在泳池内游泳。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该游泳场馆内的救助人员应到岗6人,实际在岗4人。该行为涉嫌违反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等工作,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检查过程中负责人江菊英一直在现场陪同检查并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确认。2021年8月4日,玉环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批准对台州高速玉环大酒店有限公司涉嫌经营者经营期间未按规定配备救助人员一案予以立案调查。2021年8月4日,台州高速玉环大酒店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负责人江菊英受法定代表人俞培友委托到玉环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受案件调查,执法人员对江菊英进行身份核实,在调查询问中江菊英承认台州高速玉环大酒店有限公司存在经营期间未按规定配备救助人员情况,对违法事实进行了确认,办案人员提取了法定代表人俞培友、经营场所负责人江菊英《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并制作了案件调查询问笔录,江菊英对询问笔录和行政案件证据等相关文书进行签字确认。其对台州高速玉环大酒店有限公司存在经营期间未按规定配备救助人员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违法事实:你(单位)违反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2021年1月28日,我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你(单位)在营业期间未按规定配备救助人员,当场发放责令改正通知书。2021年8月3日16时30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你(单位)经营期间再次出现未按规定配备救助人员的违规行为。该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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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9 | 详情 |
4 | 玉市监处字〔2021〕110号 | 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指导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建议责令改正,并处罚如下:1、没收涉案的三瓶“新的”柠檬浓缩水果饮料、一瓶“新的”橙浓缩水果饮料、一袋椰岛原汁椰蓉、两袋九鲤狐白缸豆;2、处罚款16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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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4 | 详情 |
5 | 玉公(城)行罚决字[2019]50550号 | 玉环市公安局玉城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3月初至3月20日期间,台州高速玉环大酒店有限公司的互联网在审计系统过期情况下,未落实相关的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在酒店内为他人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责令十五日内改正(期限自2019年03月20日至2019年04月04日)并处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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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0 | 详情 |
6 | 玉卫公罚〔2018〕11号 | 市卫计局 |
玉环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玉卫公罚〔2018〕11号当事人:台州高速玉环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玉环市玉城街道玉兴东路100号。根据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本机关于2018年1月9日以你涉嫌违反健康管理规定为由依法受理并立案调查。现已查明:1.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布。”及《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深化“放管服”、“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通知》浙卫发〔2017〕94号文件的规定,台州高速玉环大酒店有限公司属于住宿场所。2.当事人已取得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从2017年7月10日至2018年1月9日案发止,当事人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叶家芳、张运辉、沈秀、李凤枝、周素英、彭易兰、吴朝容、赵宗菊、王大华、廖容从事客房部卫生清洁、床单被褥的更换、茶杯水杯的清洗、打扫卫生等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2018年1月9日,本机关对当事人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对上述措施未提出异议。2018年1月17日,本机关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复查,现场未发现名为赵宗菊的从业人员,现场发现15名从业人员,均能出示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当事人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关于“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关于“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关于“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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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26 | 详情 |
7 | 玉市监处〔2016〕102号 | 玉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修订版)第一百二十四条,给予没收涉案的3桶过期“果膏”食品,并处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和卷烟零售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的行为情节较为轻微,未造成社会危害,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免于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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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08 | 详情 |
8 | 玉公(消)行罚决字〔2017〕0132号 | 玉环县公安消防大队 |
现查明位于玉环市玉城街道玉兴东路100号的台州高速玉环大酒店有限公司违反规定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涉嫌违反了《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决定给予台州高速玉环大酒店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玉环市农业银行(账号:19935101040022465)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玉环市公安消防大队 2017年9月2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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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登记编号 | 出质人 | 质权人 | 出质股权数额 | 状态 | 股权出质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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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第26号 | 玉环县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浙江台州高速公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500 | 无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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