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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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安福县林业科学研究所诉江西井冈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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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829民初1939号 |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安福县林业科学研究所 被告- 江西井冈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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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井冈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福县林业科学研究所诉你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终止原告与被告关于青桥垅、屋边垅265.7亩土地的土地租赁协议、并判令被告立即将该租赁土地上的苗木移走;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7年至2019年的土地租金321717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洲湖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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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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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安福县林业科学研究所与被上诉人江西井冈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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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8民终646号 |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安福县林业科学研究所 被上诉人- 江西井冈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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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井冈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安福县林业科学研究所与被上诉人江西井冈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赣08民终646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承办法院: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庭:分调裁二团队承办法官:肖永兰联系方式:0796-821182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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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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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安福县林业科学研究所与被上诉人江西井冈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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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8民终646号 |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安福县林业科学研究所 被上诉人- 江西井冈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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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井冈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安福县林业科学研究所与被上诉人江西井冈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询问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即2021年5月1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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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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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安福县林业科学研究所与江西井冈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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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829民初177号 |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安福县林业科学研究所 被告- 江西井冈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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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井冈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福县林业科学研究所与你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原告安福县林业科学研究所不服(2020)赣0829民初177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严田法庭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特此公告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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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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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安福县林业科学研究所与江西井冈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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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829民初177号 |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安福县林业科学研究所 被告- 江西井冈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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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井冈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福县林业科学研究所与你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赣0829民初1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严田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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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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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安福县林业科学研究所与江西井冈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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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829民初2542号 |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安福县林业科学研究所 被告- 江西井冈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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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井冈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福县林业科学研究所与你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严田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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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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