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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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穗工商处字[2017]77号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广州丰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广州保税区保盈大道82号自编一栋209房 法定代表人:王洪志 注册资本:伍仟万元整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房地产业(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查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巡查中发现的线索,2016年10月18日,本局对当事人开发的“实地常春藤”楼盘销售中心现场依法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销售房产过程中存在广告违法行为,遂于同年11月4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16年5月至8月,当事人为宣传其开发的“实地常春藤”楼盘,促进销售,采取多种形式的广告宣传。当事人拟定广告宣传语,并提供相关图片资料,委托广东省广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广告排版设计。而后当事人设立微信公众号和微信电脑版官网进行发布,并交由广州今人彩色印刷有限公司印刷广告宣传单张。广告含有违法内容,具体情况如下: 1.向业主或在售楼处向潜在客户散发纸质广告单张进行宣传。一是A3纸四开四个版面彩印广告单张推销商品房,其广告单张包含“广州中心区最后一处刚需板块”、“30分钟瞬达天河”及“广州唯一法式宫廷园林,全季花卉系统”等宣传语句。 2.利用其“实地常春藤”微信公众号平台及微信电脑版官网进行广告宣传,其内容在介绍当事人“实地常春藤”楼盘的内容与纸质宣传广告基本一致,均含有“广州中心区最后一处刚需板块”、“30分钟瞬达天河”及“广州唯一法式宫廷园林,全季花卉系统”等宣传语句。对于上述广告,由于广东省广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给当事人的广告服务种类很多,不止排版设计一项,且除了涉及上述广告外还有很多合法的广告。当事人与广东省广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广告费用并不是根据具体广告内容来收取的,而是按月结算;同时广州今人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为当事人提供印刷服务的体量很大,也不是根据具体的印刷内容来区分收费的,而是根据印刷尺寸。他们提供收费凭证反映的广告费用无法与其他合法广告费用进行区分,故无法计算涉案广告的相应广告费用。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和相关工作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二:现场笔录、纸质广告宣传单张、微信公众号和微信官网截图,证明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及调查的情况;上述资料记录了违法广告的具体内容。 证据三:当事人整改后的纸质广告宣传单张、整改后的微信公众号和微信官网截图,证明了当事人主动整改广告的具体内容。 证据四:当事人及广东省广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广告策划、设计代理合同》复印件、当事人提供的《实地常春藤项目年度印刷品制作合同》证明了当事人与上述两家公司进行合作的情况。 证据五:对当事人开发报建部经理张国强、当事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李俊钦、广东省广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事业部总经理李世红、广州今人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业务部经理林小慧的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广告宣传内容违法的事实及具体过程,同时也证明了当事人违法广告费用无法计算。当事人依法进行了陈述和申辩,承认了对在销的“实地常春藤”楼盘进行广告宣传过程中存在违法广告的事实,于2017年6月5日收到本局送达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未提出听证申请,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没有提出异议。并在我局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主动整改。 本局认为:当事人发布的楼盘广告,广告语“30分钟瞬达天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的规定;广告语“广州中心区最后一处刚需板块”、“广州唯一法式宫廷园林,全季花卉系统”以“最后”、“唯一”等绝对化用语表示该楼盘的优越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260000元。 &nb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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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09 | 详情 |
2 | 穗综埔处字〔2020〕第3400180号 | 广州市黄埔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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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穗综埔立字[2016]第3400055 号 |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黄埔区分局 |
罚款878160元后补办手续(2016-12-1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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