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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

    存续
    • 地址:重庆市巴南区龙海大道5号1幢1-3、2-2、3-2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214
    • 法院公告 26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2

    法律诉讼214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与谷雨银行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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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渝0113执2357号之一 银行卡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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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2021-05-24 2021-06-21
    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与樊镇豪孙静银行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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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渝0113执2358号 银行卡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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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2021-05-24 2021-06-21
    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与程志芬唐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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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渝0113民初748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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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2021-05-12 2021-06-21
    4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与封娅刘兵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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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渝0113执155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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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2021-05-07 2021-06-21
    5

    黄长国与重庆市碧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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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渝0113民初11417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原告-黄长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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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2021-02-04 2021-03-30
    6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与陈仁亮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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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渝0113民初11971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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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2021-01-15 2021-06-21
    7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与张志强银行卡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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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渝0113执6168号 信用卡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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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2020-12-26 2020-12-30
    8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与邓祥彬重庆五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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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渝0113执恢81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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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2020-12-26 2020-12-30
    9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与廖国玉谭江银行卡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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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渝0113执6030号 信用卡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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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2020-12-26 2020-12-30
    10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与陈星才银行卡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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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渝0113执6028号 信用卡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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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2020-12-26 2020-12-30

    法院公告26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20)渝0113民初12309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 被告- 孙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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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G52 2020-11-22
    2 - 信用卡纠纷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 被告- 陈仁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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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G74 2020-09-22
    3 (2020)渝0113民初11163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 被告- 邹德均 刘选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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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G74 2020-09-22
    4 (2020)渝0113民初11159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 被告- 姜洁 肖成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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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G74 2020-09-22
    5 (2020)渝0113民初6766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 被告- 晏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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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G66 2020-08-16
    6 (2019)渝0113民初10923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 被告- 潘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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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G20 2020-04-26
    7 (2018)渝0113民初227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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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2018-09-03
    8 (2016)渝0113民初450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 被告- 胡连全 李蔓 重庆深联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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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2018-08-29
    9 (2018)渝0113民初227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 被告- 余普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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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2018-03-30
    10 (2018)渝0112执异111号 民间借贷纠纷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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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18-03-27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9)渝0113民初221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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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渝0113民初2214号 保证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 被告- 重庆有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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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9)渝0113民初2214号重庆有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诉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渝0113民初22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重庆有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何娇、张德超尚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的本金131985.05元、截至2017年2月10日的分期手续费26984.32元、利息(含复利)12663.46元、滞纳金9919元、案件受理费2490元、律师费1500元以及自2017年2月11日起至2017年3月21日以220394.32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的利息(含复利)并按月计收的复利,自2017年3月22日起至2018年12月30日以220394.14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的利息(含复利)并按月计收的复利,自2018年12月31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以131985.05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的利息(含复利)并按月计收的复利,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2018年12月30日以220394.14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18年12月31日起至本金131985.05元付清之日止以131985.05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9月30日上传日期:2019年09月3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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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30
    2

    (2019)渝0113民初1092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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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渝0113民初10923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 被告- 潘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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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9)渝0113民初10923号潘杨: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诉潘杨(信用卡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尚欠本金149887.22元及截至2019年5月29日的利息27445.97元、费用37409.34元,合计214742.53元,并从2019年5月30日起以拖欠的本金149887.22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收逾期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以利息27445.97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收复利,直至清偿本息为止;以214742.53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直到清偿本息为止;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本案已支付的律师费1073元;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或涉港澳台为满3个月,或涉外为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或涉港澳台或涉外均为30日)。本案定于2019年11月22日下午15:30在本院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8月21日上传日期:2019年8月2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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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21
    3

    (2019)渝0113民初420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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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渝0113民初420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 被告- 伍贤文 李妮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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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9)渝0113民初4208号李妮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诉被告伍贤文、李妮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请求人民法院:1、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27811.31元及截止于2019年1月11日的利息5262.60元,罚息102.28元,合计333176.19元;并从2019年1月12日至贷款本息结清之日止计收罚息(罚息以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收)直至清偿本息为止;2、依法判决被告承担原告所支付的律师费17658元;3、依法判决原告对本案的抵押物即位于巴南区龙洲大道的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依法判决本案的诉讼费用等由二被告共同承担。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将于2019年7月3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4月25日上传日期:2019年04月2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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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4-25
    4

    (2018)渝0113民初1339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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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渝0113民初1339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 被告- 李兴伦 曾凡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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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8)渝0113民初13390号李兴伦、曾凡治: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一、被告李兴伦与被告曾凡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返还借款本金76319.2元并支付截止2019年2月10日所欠的借款期内利息和逾期利息及复利(借款期内利息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贷款合同》约定的等额本息还款方式,以当期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下浮30%计算;逾期利息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下浮30%加收50%计算;复利以应付未付的利息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下浮30%加收50%计算);二、被告李兴伦与被告曾凡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支付自2019年2月11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以所欠借款本金76319.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下浮30%加收50%计算的逾期利息和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下浮30%加收50%计算的复利;三、被告李兴伦与被告曾凡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律师费4662元;四、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对被告李兴伦与被告曾凡治共同所有的位于重庆市铜梁县巴川镇迎春街道60号2-3-1的房屋(产权证号:209房地证2009字第08064号)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渝0113民初133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4-12上传日期:2019-4-1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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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4-12
    5

    (2018)渝0113民初1338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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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渝0113民初1338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 被告- 王刚 梁修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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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8)渝0113民初13389号王刚、梁修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一、被告王刚与被告梁修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返还借款本金290881.26元并支付截止2019年2月10日所欠的借款期内利息和逾期利息及复利(借款期内利息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贷款合同》约定的等额本息还款方式,以当期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逾期利息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复利以应付未付的利息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二、被告王刚与被告梁修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支付自2019年2月11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以所欠借款本金290881.2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的逾期利息和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的复利;三、被告王刚与被告梁修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律师费10804元;四、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对被告王刚与被告梁修田共同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巴南区龙洲大道6号14幢28-4的房屋(产权证号:202房地证2014字第001532号)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渝0113民初133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4-10上传日期:2019-4-1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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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4-10
    6

    (2018)渝0113民初227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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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渝0113民初227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 被告- 余普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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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8)渝0113民初2275号余普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一、被告余普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返还借款本金130797.25元并支付截至2018年1月5日的利息6258.95元,以上共计137056.2元;二、被告余普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支付截至2018年1月5日的逾期利息及复利726.41元并支付自2018年1月6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以所欠借款本金及利息137056.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的逾期利息和复利;三、被告余普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支付律师费8266元;四、如被告余普兰未按时履行前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对被告余普兰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大足县棠香街道办事处龙中路188号“龙都桂苑”4-13号的房屋(产权证号:210房地证2009字第02009944号)享有优先受偿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渝0113民初22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1-7上传日期:2019-1-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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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1-07
    7

    (2018)渝0113民初1338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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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渝0113民初1338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 被告- 王刚 梁修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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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8)渝0113民初13389号王刚、梁修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请求判令请求贵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90881.26元及截至于2018年7月23日的利息5026.57元,罚息174.46元,合计296082.29元;并从2018年7月至贷款本息结清之日止计收罚息直至偿清本息为止;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原告所支付的律师费10804元;请求依法判令原告对本案的抵押物即位于重庆市巴南区龙洲大道6号14幢28-4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的诉讼费用等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10:00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判。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12-12上传日期:2018-12-1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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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2-12
    8

    (2018)渝0113民初944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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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渝0113民初944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 被告- 陈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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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8)渝0113民初9443号陈翔: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渝0113民初9443号案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陈翔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借款本金436680.51元及截至2018年5月29日的利息7811.47元,罚息182.46元,并从2018年5月30计收罚息至付清本金之日止(罚息以未偿还本金+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10%加收50%计收);二、被告陈翔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支付律师费23233元;三、如被告陈翔未能按时履行前述第一、二项债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对被告陈翔所有位于重庆市巴南区巴南大道房屋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10月19日上传日期:2018年10月1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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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0-19
    9

    (2018)渝0113民初227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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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渝0113民初227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 被告- 余普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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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8)渝0113民初2275号余普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30797.25元及截止2018年1月5日的利息6258.95元、罚息726.41元,合计137782.61元,并从2018年1月6日起至贷款本息结清之日止,计收罚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8266元;判令原告对本案的抵押物享有有限受偿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判。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9-3上传日期:2018-9-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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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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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渝0113民初450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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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渝0113民初450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 被告- 胡连全 李蔓 重庆深联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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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6)渝0113民初4502号胡连全、李蔓、重庆深联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与胡连全、李蔓、重庆深联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本院予以准许,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2016)渝0113民初450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08-29上传日期:2018-08-2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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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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