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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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铁静茹、冯巧竹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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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0922民初259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铁静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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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丰县人民法院 | 2021-07-21 | 2021-08-27 |
2 |
高曼与刘旭东、李玲玲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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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内02民终1146号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上诉人-高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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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19 | 2021-08-19 |
3 |
杨战浩与深圳市优信鹏达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河南第一分公司、优信(陕西)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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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0191民初18813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杨战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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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7-12 | 2021-07-29 |
4 |
苑川川与周立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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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281民初2283号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原告-苑川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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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化市人民法院 | 2021-07-06 | 2021-08-10 |
5 |
程洁与凯枫融资租赁(杭州)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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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陕0113民初1198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程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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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2021-04-27 | 2021-07-23 |
6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王素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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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5民终1169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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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20 | 2021-06-01 |
7 |
王娟与优信拍(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凯枫融资租赁(杭州)有限公司、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元芹、金金、山东省济南市泉城公证处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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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0104民初1177号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原告-王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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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 2021-04-16 | 2021-05-20 |
8 |
陈水静、苏润与余应坤与陈绍林、深圳市优信鹏达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凯枫融资租赁(杭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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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13民初25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陈绍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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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 2021-04-15 | 2021-04-30 |
9 |
关于凯枫融资租赁(杭州)有限公司与闫勇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0)粤0115执6657号终结本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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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5执6657号之一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凯枫融资租赁(杭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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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2021-04-08 | 2021-06-02 |
10 |
卢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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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1526执异15号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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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 2021-03-31 | 2021-04-02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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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凯枫融资租赁(杭州)有限公司 被告- 张洪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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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2 | -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凯枫融资租赁(杭州)有限公司 被告- 吕永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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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3 | (2018)京0105民初73116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凯枫融资租赁(杭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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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4 | -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凯枫融资租赁(杭州)有限公司 被告- 曾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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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G20 | 2020-10-13 |
5 | (2019)京0105民初29548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凯枫融资租赁(杭州)有限公司 被告- 蔡久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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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G57 | 2019-10-29 |
6 | (2019)京0105民初29541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凯枫融资租赁(杭州)有限公司 被告- 杨武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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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G57 | 2019-10-29 |
7 | (2019)京0105民初29542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凯枫融资租赁(杭州)有限公司 被告- 任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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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G57 | 2019-10-29 |
8 | (2019)京0105民初29538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凯枫融资租赁(杭州)有限公司 被告- 张姚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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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G57 | 2019-10-29 |
9 | (2019)京0105民初29543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凯枫融资租赁(杭州)有限公司 被告- 许建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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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G57 | 2019-10-29 |
10 | (2019)京0105民初29536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凯枫融资租赁(杭州)有限公司 被告- 许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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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G57 | 2019-10-2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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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上诉人施小春诉被上诉人程喜锐、程武来,第三人凯枫融资租赁(杭州有限公司)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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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赣05民终654号 | - |
上诉人- 施小春 当事人- 凯枫融资租赁(杭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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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枫融资租赁(杭州)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受理上诉人施小春与被上诉人程喜锐、程武来,第三人凯枫融资租赁(杭州有限公司)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赣05民终6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二0二二年六月八日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地址:江西省新余市长青北路796号联系电话:0790-642610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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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8 |
2 |
(2021)粤0103民初7582号原告张景然诉被告周俊杰、第三人凯枫融资租赁(杭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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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3民初758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张景然 被告- 凯枫融资租赁(杭州)有限公司 周俊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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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3民初7582号周俊杰、凯枫融资租赁(杭州)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景然诉被告周俊杰、第三人凯枫融资租赁(杭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请求为:1.确认原告与被告买卖车辆号牌桂E66976宝马牌小型轿车的行为无效;2.判令被告返还购车款125400元;3.判令被告支付购车款利息损失(以125400元为本金,按LPR从2019年9月12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诉讼材料,否则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0月29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八月十二日联系人:劳灿辉、张青婷020-83006053、6120联系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540186762021-08-1317:29:09:0(2021)粤0103民初7582号原告张景然诉被告周俊杰、第三人凯枫融资租赁(杭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公告,送达,原告,开庭11533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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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2 |
3 |
(2021)粤0303民初556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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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556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谢鹏 被告- 凯枫融资租赁(杭州)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凯枫融资租赁(杭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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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5567号凯枫融资租赁(杭州)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凯枫融资租赁(杭州)有限公司:原告谢鹏与被告凯枫融资租赁(杭州)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凯枫融资租赁(杭州)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3民初55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凯枫融资租赁(杭州)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谢鹏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登记证书编号:440023173404,车辆识别代号:LSGGG54Y0CS340558);二、被告凯枫融资租赁(杭州)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谢鹏办理解除车辆抵押登记;三、被告凯枫融资租赁(杭州)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谢鹏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8000元。被告凯枫融资租赁(杭州)有限公司对被告凯枫融资租赁(杭州)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凯枫融资租赁(杭州)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凯枫融资租赁(杭州)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已向本院预付,被告凯枫融资租赁(杭州)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凯枫融资租赁(杭州)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径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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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2 |
4 |
凯枫融资租赁(杭州)有限公司与黄小慧、深圳市优信鹏达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深圳市优信鹏达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汕尾分公司、深圳市尊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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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5329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凯枫融资租赁(杭州)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深圳市尊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深圳市优信鹏达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 黄小慧 深圳市优信鹏达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汕尾分公司 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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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民终15329号深圳市优信鹏达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深圳市优信鹏达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汕尾分公司:凯枫融资租赁(杭州)有限公司与黄小慧、深圳市优信鹏达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深圳市优信鹏达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汕尾分公司、深圳市尊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凯枫融资租赁(杭州)有限公司不服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5民初7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决定于2021年8月24日9时15分-10时30分在第77法庭(新大楼三楼东区)开庭。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庭询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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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8 |
5 |
(2021)粤0303民初556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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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556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谢鹏 被告- 凯枫融资租赁(杭州)有限公司 凯枫融资租赁(杭州)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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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5567号凯枫融资租赁(杭州)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凯枫融资租赁(杭州)有限公司:原告谢鹏与被告凯枫融资租赁(杭州)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凯枫融资租赁(杭州)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3民初5567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识别号:LSGGG54Y0CS340558);2.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车辆抵押权注销登记(车辆识别号同诉讼请求1);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8,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和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7月13日14时30分在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法院联系人:刘蕾电话:0755-82632619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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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3 |
6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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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0402民初3643号 | 返还原物纠纷 |
原告- 田应超 当事人- 成都泰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凯枫融资租赁(杭州)有限公司 被告- 陈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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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田应超与被告凯枫融资租赁(杭州)有限公司、成都泰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张志、李林、陈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已依法裁定,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机关家事案件审判团队领取(2020)黔0402民初3643号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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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6 |
7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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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0402民初3643号 | 返还原物纠纷 |
原告- 田应超 当事人- 成都泰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凯枫融资租赁(杭州)有限公司 被告- 陈林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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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田应超与被告凯枫融资租赁(杭州)有限公司、成都泰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张志、李林、陈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已依法裁定,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机关家事案件审判团队领取(2020)黔0402民初3643号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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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6 |
8 |
(2020)粤0115执6657号凯枫融资租赁(杭州)有限公司与闫勇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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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5执6657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凯枫融资租赁(杭州)有限公司 被告- 闫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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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5执6657号闫勇:关于凯枫融资租赁(杭州)有限公司与闫勇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115民初38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本院无法以其他方式向被执行人闫勇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被执行人闫勇公告送达本案(2020)粤0115执6657号执行通知书。闫勇应履行向申请人凯枫融资租赁(杭州)有限公司支付租金267,809元、支付第二期至第十期租金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判决确定的标准计算)、支付违约金27,546元及支付留购价款1元的义务。案件受理费5,793.6元及本案执行费由闫勇承担。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经办人:徐飞勇电话:020-83007133送达人:李楚泽电话:020-83007133536850222020-12-0817:56:43:271(2020)粤0115执6657号凯枫融资租赁(杭州)有限公司与闫勇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闫勇,支付,判决,公告115337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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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8 |
9 |
(2020)粤0606民初13098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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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1309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李程 当事人- 凯枫融资租赁(杭州)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益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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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希汉、凯枫融资租赁(杭州)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程诉被告佛山益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苏希汉、凯枫融资租赁(杭州)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开庭传票及应诉材料。现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10月16日签订的《以租代购合同》;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保证金15000元、6期供车款13261元,车辆保险费3169.16元,共计31430.16元及利息(以31430.16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上使用的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七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在北滘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依法由吴思萌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邹锦星、人民陪审员朱必信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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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7 |
10 |
(2020)粤0191民初19690号原告齐璐璐与被告凯枫融资租赁(杭州)有限公司、优歆(上海)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第三人优估(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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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91民初19690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齐璐璐 被告- 凯枫融资租赁(杭州)有限公司 优歆(上海)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 优估(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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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91民初19690号凯枫融资租赁(杭州)有限公司、优歆(上海)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齐璐璐与被告凯枫融资租赁(杭州)有限公司、优歆(上海)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第三人优估(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20)粤0191民初19690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1.确认原告与被告凯枫融资租赁(杭州)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31日签订的“委托协议”和“债权转让确认及补充协议”无效;2.确认原告与被告优歆(上海)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31日签订的“委托购车协议”无效;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月26日下午14时15分在本院(广州市南沙区港前大道北99号)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主审法官:周晓宇电话:020-83007070送达人:巫秋玲电话:020-83007070536457772020-11-1117:27:27:450(2020)粤0191民初19690号原告齐璐璐与被告凯枫融资租赁(杭州)有限公司、优歆(上海)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第三人优估(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公告,有限公司,被告,原告,送达115337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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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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